海关行政复议关务公开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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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复议范围
(一) 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 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者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不服的;
3. 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帐簿、单证等措施不服的;
4. 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不服的;
5. 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
6. 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7. 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
8. 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9.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报关、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10.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1.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帐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纳税争议)的;
12.认为海关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 可以在复议时一并提请抽象审查的范围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海关总署、各海关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 规章不属抽象审查范围。
二、 行政复议申请
(一) 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资格
1. 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 有权参加行政复议的第三人资格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 被申请人的认定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是被申请人。
(四) 复议机关的确定
1.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2.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五) 提出复议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 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复议申请人的权利
1. 申请复议权;
2. 委托权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 查阅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4. 申请回避权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认为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复议案件的,有权申请复议人员回避;
5. 撤回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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