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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国家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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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赔偿:

(一)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造成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或者按照损害程度予以赔偿;

(三)造成财产灭失的,按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灭失的财产属于尚未缴纳税款的进境货物、物品的,按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予以赔偿;

(四)财产已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五)扣留的财产因海关保管不当或不依法拍卖、变卖造成损失的,对直接损失部分予以赔偿;

(六)导致仓储费、运费等费用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予以赔偿;

(七)造成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八)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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