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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业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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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oan agreement)是指发生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因贷款而签署的法律文件。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是国际商业贷款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在实践中,借贷双方当事人主要是通过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来规范它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特点是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债权、物权、信托代理、外汇、财政、金融、保险、税收、担保等各个部门法,往往牵涉到不同利益的各方当事人以及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制度。

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国际商业贷款问题的国际公约。从国内法来看,也很少有哪个国家颁布有专门调整国际商业贷款关系的完整法律。

【案例2.1】鸿润(集团)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

1995年5月10日,中成财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成公司”)与香港鸿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鸿润集团”)签订《贷款合同书》,约定:由中成公司借款港币1 000万元给鸿润集团,借款期限为180天.还款日为1995年11月28日;利息数额为港币90万元,利息按每90天计收一次,每次港币45万元;手续费一次性计收1%为港币10万元整,发放货款时收取;延期还款,以未还金额每日计罚千分之五,逾期时间不得超过五天;鸿润集团提供一张港币1000万元和一张港币45万元的180天远期和一张港币45万元的90天远期可兑现公司支票给中成公司作质押。后借款人未依约还款,贷款人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本案主合同适用香港法律,并根据香港顾恺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中成公司与鸿润集团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是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贷款合同签订后,中成公司依约向鸿润集团发放了借款港币1000万元,但鸿润集团只向中成公司偿还利息港币145万元,其余借款本息均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因此,鸿润集团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往来函件的内容确定为年利率25%,各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应予确认。此后,中成公司与鸿润集团对利息的减让没有达成新的合同,因此,应视为双方仍按年利率25%计算利息。

第一节 商务事项条款

一、提取贷款

贷款合同通常都规定借款人提取贷款的具体期限,并规定借款人应事先通知贷款人,以便做好调度资金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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