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反倾销政策及其特点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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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反倾销制度的国家之一,其反倾销政策具有自身的特点。同时,在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纷纷采用反倾销手段保护本国产业、国际反倾销摩擦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下,同为发达国家的日本却很少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文从日本反倾销政策的基本内容出发,考察了日本反倾销政策及其实践的特点,并分析了形成这些特点的相关原因。
[关键词] 日本,反倾销政策,特点
一、日本反倾销政策的主要内容
日本是世界上第五个最早实施反倾销制度的国家,其反倾销制度开始于1920年它所颁布的《海关关税法》,这一反倾销立法年代仅次于加拿大(1904年)、澳大利亚(1906年)、南非(1914年)和美国(1916年)之后。日本的反倾销制度历经修订和完善,构成了目前主要由《海关关税法》、《关于反倾销税的内阁法令》以及《关于反倾销及反补贴程序的说明》这三者构成的反倾销政策体系。至于日本反倾销法律和规则没有涉及的事项,则适用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条款和规定。
根据日本的反倾销管理体制,负责处理反倾销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有三个,即:财务省(原大藏省)、受到倾销损害的有关产业主管省和经济产业省(原通商产业省)。在不涉及农产品的情况下,主要是财务省和经济产业省两个部门。财务省设有一个专门的部门即计划和法规课,负责管理反倾销和反倾销税的相关事务。财务省负责受理日本所有有利害关系人的反倾销申诉,并在反倾销调查结束后,负责作出最终裁决。经济产业省的反倾销事务则由设立于通商管理局的通商政策计划和调查课负责处理。在反倾销调查中,财务省、有关产业主管省和经济产业省这三个机构各自派出若干名职员共同组成调查小组,负责所有的反倾销调查工作,但由财务省牵头,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此外,日本的反倾销管理机构还涉及到海关总署和外汇关税协调咨询委员会,其中,海关总署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决的执行机关,而外汇关税协调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反倾销案件的裁决提出有关建议,但该委员会只是一个咨询机构,而不是决策机构。
同世界其他各国一样,日本的反倾销政策也是在关贸总协定(gatt)第六条以及gatt《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即wto《反倾销协议》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日本反倾销政策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施反倾销的前提条件;二是反倾销政策的实施步骤及反倾销措施。
1.实施反倾销的前提条件
(1)存在倾销商品的进口。所谓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国外销售产品的行为。因此,要确定进口的商品是否存在倾销,关键是要确定外国出口商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日本反倾销政策规定,外国出口商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是指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国内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这里所谓的“正常贸易”不包括以下三类交易:一是售价低于成本的交易,即销售价格不足以抵补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一般管理费用以及正常交易过程中的合理利润;二是产品的销售价格无法使生产商在一段合理的期间内收回产品的生产成本及一般管理费用的大批量的交易;三是发生在有关联关系的卖主和买主之间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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