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法最新修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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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现行反倾销法是欧盟部长理事会于1996年3月6日公布的(ec)384/96号反倾销法规。该法规是在总结以往反倾销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体例较为完善、内容较为齐全、逻辑更加严谨、用语更趋缜密的反倾销法规。该法规公布后,欧盟部长理事会又对其进行了若干次修改和补充。这些修改和补充分别通过(ec)2331/96号法规、(ec)905/98号法规、(ec)2238/2000号法规、(ec)963/2002号法规、(ec)1972/2002号法规以及(ec)452/2003号法规进行。其中,(ec)2331/96号法规主要增加了倾销幅度计算过程中应当调整的因素;(ec)905/98号法规主要是将中国和俄罗斯从欧盟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并确立了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判断标准;(ec)2238/2000号法规主要是将原仅适用于中国和俄罗斯的特殊反倾销机制扩大适用于更多的国家;(ec)963/2002号法规将(ec)384/96号反倾销法规扩大适用于所有煤钢产品;(ec)1972/2002号法规主要将俄罗斯视为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并确定了授予企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条件;(ec)452/2003号法规则主要就如何在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与保障措施共同使用的情况下避免税负过重问题做了处理。
2004年3月13日,欧盟部长理事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酝酿与争论已久的(ec)461/2004号反倾销法规(下称“新法规”)。这一法规对(ec)384/96号反倾销法规(下称“原法规”)做了较多的实质性修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
承诺制度的变化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指经各项法规修改过的原法规,以下同)的规定,在满足反倾销法规设定的条件下,出口商可以提出申请,承诺提高出口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欧盟出口涉案产品。欧盟反倾销承诺制度经过近40年的发展变化,应当说已经相当详尽和完善。新法规的修订主要体现在承诺效果的规定方面以及违反承诺的审查程序方面。
(一)承诺效果的变化 根据原法规的规定,如果承诺被接受,则针对其承诺被接受的出口商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这一终止决定通常在欧委会有关接受承诺的决定中一并公布。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针对提出承诺的出口商开展的反倾销调查因承诺的接受而终止,与该出口商有关的反倾销程序也并没有因此而完全终止。承诺接受后,并不排除对该出口商采取临时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可能性。
新法规则对承诺效果做了较大的修改。根据该法规,如果承诺被接受,则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最终反倾销措施不得适用于其承诺被接受的出口商。相应地,欧委会有关接受承诺的决定将不再宣布终止反倾销调查,欧委会决定除了宣布承诺被接受之外,还具有宣布已经存在的反倾销措施不适用于其承诺被接受的出口商的效果。为此,法规规定,如果承诺被违反或者撤回,则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最终反倾销措施应当自动适用。根据原规定,在承诺被撤回或者违反的情况下,反倾销主管机构还需根据反倾销法规的规定专门另行针对违反承诺的出口商采取临时或者最终反倾销措施。新的规定显然避免了这一后续行动,从而使反倾销措施能够立即自动适用,或者说,使得能够自动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在承诺被违反当时就已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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