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朱晓虹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31日13时39分02秒
•
阅读人数: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朱晓虹”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 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1997年3月19日法函[1997]3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经字(1 最高人民法院......本文有22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 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1997年3月19日法函[1997]3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经字(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
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1997年3月19日法函[1997]3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经字(1997)7号关于朱国珲诉浙江省义乌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合同仲裁条款中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本案所涉仲裁协议无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本案。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program/16603.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