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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赔偿应特别关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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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

中国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这著名的海牙规则下的1年索赔时效,对遭受货损货差的货方而言,是一个十分危险的陷阱。无双的案件因时效已过,慢了一步的货方只好放弃索赔,不论要索赔的金额有多大。

  导致这种局面,主要原因是不了解,或者了解得不到位。不仅货方自己不了解,有时甚至货方委托的律师也不够了解,尽管在程度上会有所不同。但也可能会是因为以下原因:

  (1)索赔对象搞错,收货人跑去跟发货人(卖方)纠缠不休,但实际却应向承运人/船东索赔,因为针对买卖合约而言,无论是FOB还是CIF,运输风险(导致货损货差)实际已归买方。要知道,1年时间很短,索赔搞错了方向,走了弯路,往往就导致时效过去。

  (2)国内的发货人在出了货损货差后,则老是去与他订立运输合同的人交涉,这个“与之订立运输合同的人”一般都是货运代理,而货运代理除非签发自己的提单否则是不承担责任的。案子起诉到海事法院后,要等几个月法院才排期开庭,开庭后听被告律师一辩才知道不对,再去起诉承运人,1年时效早过了。有的甚至不知道海事法院,起诉到普通法院去了,一些基层法院也不移送,局面混乱不堪,任何保护得了时效。

  (3)即使知道索赔对象应是承运人,货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仍要有足够的经验和学识去根据提单识别谁才是承运人(契约承运人),才是应控告的对象。这承运人常会是真正的船东,或是提单上抬头的船公司或班轮公司(期租该出事船舶的承租人),还会是更隐蔽的光船承租人,如果搞错又会导致1年时效过去。

  (4)诉讼地点或方式搞错,例如提单合并了一条伦敦仲裁条款,但收货人在中国海事法院起诉,而罔顾了保护伦敦仲裁的一年时效。

  (5)货方一知半解,以为与船东/承运人一直在谈判即可保护时效,而不知道海牙规则是要求他要起诉才能保护时效。

  (6)货方以及货方的律师中了圈套,船东/承运人所同意的延长时效其实有附带条件,不是无条件的,而在中国当事人即使达成延长诉讼时效的协议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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