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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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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保理融资结算所具有的特点,如叙做保理后,一切有关的问题只须与本地出口保理商交涉;可提前进行融资结算;进出口保理商均是FCI会员,业务遵循《国际保理规则》(以下简称GRIF,General Rules for Inter...

  国际保理融资结算所具有的特点,如叙做保理后,一切有关的问题只须与本地出口保理商交涉;可提前进行融资结算;进出口保理商均是FCI会员,业务遵循《国际保理规则》(以下简称GRIF,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便于争议解决;进出口保理商双重担保付款,债权有保障等,对中小规模出口商是十分有利的。国际保理可以采取单保理或双保理模式进行。现在标准的国际保理是双保理,涉及出口商、出口保理商(以下简称EF, Export Factor)、进口保理商(以下简称IF, Import Factor)和进口商四个当事人。通常,出口商按以下程序来操作国际保理业务。

  第一步,初步咨询。

  出口商填写“信用额度申请表”(Application for A Credit Approval),向EF申请进口商信用额度;EF将申请内容转换为“初步信用评估请求”(Preliminary Credit Assessment Request),经由EDI-Factoring系统传给IF;经评估、核准,IF将“初步信用评估回复书”(Preliminary Credit Assessment Response)经由EDI-Factoring传给EF,EF再将IF初步核准的进口商的信用额度通知出口商,征求出口商意见。

  第二步,签署协议。

  进出口商之间签订贸易合同,订明以O/A或D/P项下的保理作为结算方式;出口商同意按核准的信用额度向EF提出叙做保理,与EF签订“出口保理协议”;然后EF才将正式的额度通知以发出“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形式通知出口商。

  第三步,单据传递。

  首先,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向进口商发出“介绍信”(Introductory Letter),表明有关债权已转让,以后的付款须通过指定的保理商,并将发票提单等单据直接寄给进口商;其次,出口商将载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副本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经签署)送交EF;最后,EF加列再让渡条款与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在发票上加签“再让渡”字样(或盖戳),加上其他相应单据寄交(或EDI电传)给IF,表明将应收账款再转让给IF。

  第四步,提前融资。

  出口商填写“融资申请书”,在付款到期日前向EF进行融资结算,可获得不超过发票金额的90%的融资款,可加速资金周转。

  第五步,到期付款。

  IF将出口发票与相关单据交进口商,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日通过IF付款,(如进口商无偿付能力,按照GRIF规则将由IF在到期日后第90天担保赔付);IF在扣除进口保理费后,将剩余款项付给EF,EF在扣除出口保理费、融资款(如有)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款项付给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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