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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中欺诈常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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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假单据进行欺诈  信用证只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对于单据的真伪并没有审查的义务,而国际贸易使用的单据很多又没有统一、固定的格式,使得伪造单据进行诈骗的成功率相对较高。  在国际结算中,信...

  (一)用假单据进行欺诈

  信用证只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对于单据的真伪并没有审查的义务,而国际贸易使用的单据很多又没有统一、固定的格式,使得伪造单据进行诈骗的成功率相对较高。

  在国际结算中,信用证是一种主要结算方式。由于信用证是由银行按国际惯例开立,并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从而使进出口双方都能获得银行的信用保障。但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管单据而不管货物,只要出口商提交了表面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银行必须付款。诈骗分子利用信用证业务的这个特点,制造假单据,骗取货款。

  利用假单据欺诈多为针对买方的欺诈。针对买方的欺诈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卖方并没有实际出运货物,而是伪造提单、保单等信用证规定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骗取货款;卖方实际出运了货物,但是以次充好,或者装运期延迟,卖方同船运公司勾结,出具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由于买方付款后才能提货,待买方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或者交货延迟,货款已经付至卖方账户,导致买方处于不利地位,损害了买方的利益。如我国多次进口的洋垃圾事件中,进口公司进口的是其它货物,我方银行将信用证开出后不久,国外议付银行将单据寄到,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对外付款。但外贸公司在卸货后才发现所到货物非进口货物,但货款已支付,无法索回。类似案件就是源于此结算方式银行审核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这给了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另外,欺诈分子在制单过程中极力使单据做得没有任何不符点,但其中一些单据是仿造的、假冒的。其中包括使用一些特殊手段仿造船公司的提单和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为了防止假单据诈骗,可以在信用证中对单据严格要求,尽量要求对方提供一些不易伪造的单据。如为了保证货物质量,可以要求国际知名的商检机构,如 SGS (瑞士通用鉴定公司)出具商检证书。由于 SGS 管理严格,其检验证书伪造困难,通过提高造假成本来减少信用证诈骗的发生。

  (二)仿造信用证进行欺诈

  伪造信用证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信开信用证并随附假冒的开证行印鉴;电开信用证但无密押,或者信用证声称使用了第三家银行的密押,但第三行并不知情;信用证直接开给出口商,且单据要求通常比较简单,不包括代表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海运提单;他们先通过银行开立真实有效的信用证,然后绕过开证行,向通知行或者出口商发出信用证修改,盗用银行密押或者借用原信用证密押。识别伪造信用证,通常可以通过通知行严格把关来进行。随着银行间 SWIFT 系统的普及,假冒信用证越来越容易识别,因此在实践中使用得越来越少。

  (三)利用假票据进行欺诈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口商对一些资信不详的进口商通常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款收到后再发货。由于进出口结算不是现金往来,而是使用票据,所以诈骗分子用假票据进行欺骗。出口商认为收到票据即收到了货款,便发出货物,通过银行办理托收落空时,才发觉上当受骗,后悔晚矣。这类诈骗大都是出口商品数量少、价格高的商品,一般通过航空运输。因为航空运输提单是随货物的飞机直接送达收货人,诈骗分子可以利用出口商办理票据托收的时间,提取货物。如外商先寄来支票,出口公司收到支票后,认为货款已到,即将货物发出,但通过银行收款时,对方银行拒付,此支票是空头支票。此时调查买方去向时,早已不知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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