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涉外法律知识 > 正文

国际贸易结算中电子信用证操作实务问题的解决方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谢俊峰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谢俊峰”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电子信用证的申请开立与通知在整个信用证业务流程中的问题障碍较小,SWIFT系统在电子化运作程度的提高及贸易融资标准等方面的完善是解决问题的关键,SWIFT也正在努力解决相关问题,这里......本文有213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电子信用证的申请开立与通知在整个信用证业务流程中的问题障碍较小,SWIFT系统在电子化运作程度的提高及贸易融资标准等方面的完善是解决问题的关键,SWIFT也正在努力解决相关问题,这里就不单独讨论。而信用...

  电子信用证的申请开立与通知在整个信用证业务流程中的问题障碍较小,SWIFT系统在电子化运作程度的提高及贸易融资标准等方面的完善是解决问题的关键,SWIFT也正在努力解决相关问题,这里就不单独讨论。而信用证业务作为单据的买卖交易,单据电子化问题是其最为关键的。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单据电子化在形式上很容易实现,而电子单据应用的关键是其功能的实现,如电子发票能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电子保单能转让、能作为保险索赔的依据,电子提单能实现物权凭证功能等,笔者针对电子单据功能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一)电子发票、保单等功能的实现方案

  电子发票、电子保单等单据功能的实现,从技术上来说,一套完善电子单据对应的识别与存储计算机网络系统是可行的,譬如电子发票会计核算功能,会计核算软件在目前已经有了广泛应用。而鉴于国际贸易参与方的地域差异性,电子发票的交付需要一套统一的电子信用证参与的记账系统来解决,这套系统不仅要实现电子发票的传递与存储,而且对电子发票的真伪也要能进行识别。例如:中国A公司出口货物到美国B公司,A公司开出的电子发票要实现在A公司、议付行(中国的银行)、开证行(美国的银行)和B公司等之间的传递和存储,且各方当事人能识别电子发票的真伪,从而防止进出口企业在缴纳税收过程中将其篡改或伪造,而像这样一套完善系统的实现,必然需要一段长时间的探究过程。类似的电子保单,电子报关单等,同样可以从以上的角度去考虑保障其效力。如CIF贸易合同中,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美国的B公司在索赔时要向中国的保险公司证明自己就是电子保单的受益人,且要证明电子保单的唯一性和真实有效性,这就需要一套与完善的电子保单相对应的识别与存储计算机网络系统。再者,从法律角度而言,电子单据的效力也可以通过相应的立法进行强制性的规定,有了法律保障与技术层面的双重保障,以上电子单据功能的实现指日可待。

  (二)电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实现方案

  传统提单中物权凭证功能实质上与其流通功能与担保功能存在一个等同转换的关系,因此一旦电子提单实现了这两方面的内容,也就能实现物权凭证的功能。

  1. 电子提单的流通转让。纸质与电子化形式的差异只是由交易媒介的改变引起的,而若一旦当事各方达成了协议,认可单据内包含的信用,那一切信息包括EDI媒介在内的都可以用来转让。所以理想的流通机制的建立是实现电子提单流通性的重要条件。在技术层面,EDI信息传递具有信息的永久存储性并更快速便捷;电子提单背书功能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操作来进行;利用电子商务技术中的电子认证来进行对电子提单持有人身份的确认与电子提单的转让。从法律角度,UNCITRA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运输法公约草案》、《鹿特丹规则》和澳大利亚海商法都在某种程度从法律性质上肯定了电子提单的流通性。例如,澳大利亚海商法规定:“电子提单在法律性质上是提单,也是权利凭证,因而具有流通性”,我国要实现电子提单的流通转让也需要相关法律的支持。

  2. 电子提单的担保功能。怎样分辨转让和质押中的转移占有问题,可以参考CMI(国际海商法协会)规则的操作方式,通过改进和完善银行自己的规则,并辅之以相应的电子技术,银行可以持有电子密钥与原先的书面提单类似,从而保证银行基于电子提单享有的担保权得以实现。假设电子提单持有人有一套承运人发送的电子提单和一个密码,电子提单持有人想转让或质押给银行(开证行或议付行)时,先向承运人发出通知,承运人据此向被建议的新持有人即银行发送提单内容,由银行确认后,承运人销毁原来的密码,发出一个新密码给银行,银行便成为电子提单的新持有人,可以用于出口押汇或进口押汇业务中。

  (三)eUCP的相关改进

  电子交单等环节的障碍可以从对eUCP的改进来着手。第一,对信用证业务主体范围作出规定。例如可以用“银行或者其他相关机构”代替eUCP中各交单、审单规则中“银行”这一主体规定,因为国外一些电子商务公司也开展了电子信用证业务,例如英国伦敦的电子商务公司开发的BOLERO系统、美国纽约的电子商务公司开发的TradeCard系统和加拿大电子商务软件公司开发的CCEWeb系统等。第二,对电子单据交付与处理的“合理时间”作出规定。eUCP可以增加对电子单据的提交与签收时间的具体鉴定条款,可以参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记录进入信用证所指定的电子地址的日期,电子记录的发出日期为其进入交单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日期”,电子单据的提交速度很快,电子单据的处理时间再规定为五个工作日就不再合理,可以将单据处理时间重新规定在一个合理且被大众接受的范围内。第三,对电子单据的“正本”作出规定。eUCP可以对某种使得电子记录具有唯一性的操作办法进行规定,从而使得唯一有效性可以代替传统正本概念的运用。

  电子信用证的优势及信用证电子化的发展趋势是必然的,各国企业已开始对电子信用证密切关注,但许多企业尤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电子信用证的实践应用仍秉着观望的态度。在国际贸易结算实践中电子信用证的普及,除了有待于在技术和法律上做出全面的调整外,商检、海关、保险与物流等各方面的电子化协同运作更是必要的。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中电子信用证操作实务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program/16458.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