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交易中卖方假单欺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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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假单欺诈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通过伪造一套单据,向银行要求凭假单据付款,一旦付款目的得以实现,假单人就骗取了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而银行或者开证申请人(即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却会因此受到严重损失的一种诈骗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信用证交易是单证交易,银行处理的是单据,只要受益人提示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就依其付款,而不对单据的真伪负责。因此,如果卖方故意伪造单据或将持有的假单据向银行要求付款,而银行又未发现,那么假单人就很容易从银行骗走货款。同时,由于银行并不对诈骗承担责任,买卖双方又处于不同地域,而目前对上述诈骗行为也尚无明确的法律加以约束,因而一旦被骗,要追回骗款就异常困难。这种诈骗行为,虽然也与买卖合同有关,但行为人利用的更主要的是信用证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因而笔者认为,将其归入信用证项下的欺诈比归入贸易合同欺诈更为合适些。实践中,对付信用证假单欺诈的比较合理、有效的法律措施就是阻止银行付款。
假单人要求付款有二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向开证行要求付款,一种是向除开证行之外的其他银行要求议付。
对假单人直接向开证行要求付款的情况,如果开证行尚未付款,那么在知悉假单的情况下,银行完全应当自行拒付;如果在付款后才得知单据系为假冒,由于开证行对假单人没有追索权,因此无法向其追讨骗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该信用证纠纷就转化成为票据纵纷或合同纠纷。
对于假单人先向议付银行要求议付,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要求偿付的情况则相对复杂些。由于在议付行与付款行(一般来说都是开证行)之间,存在着付款行必须偿付议付行在无过失情况下的议付款项的契约关系,因而除了付款行未能及时发现假单而已经付款或承付,如厂面第一种情况转变成票据纠纷外,如果出现议付行未能发现诈骗并拒绝议付,而付款行业已知悉有关单据是伪造的情况,那么,当议付行要求付款时,付款行似乎就会碰到下面的困难:如果拒绝付款,那就意味着它违背了自己在开证时向议付行作出的承诺;如果付款,却又会因其自身对汇票的出票人无追索权,从而造成了付款后银行无能为力,只好把损失转嫁到开证申请人身上,使其处于无助地位的严重后果—这时,银行的行为无疑助长了假单人。
按照惯例第6 条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受益人均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所存在的契约关系。” 毫无疑问,卖方伪造单据骗取货款,就是对上述有关的契约关系的最为恶意的利用。
由于付款行一旦付款或承兑之后就丧失对汇票出票人或持有人的追索权,而议付行作为汇票的善意持有人,在议付后却还保有向假单人追索已付款的追索权利,因而,基于惯例对此种恶意利用行为的绝对性的禁止规定,付款行完全有理由对此种利用行为予以抵制,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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