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及信用证欺诈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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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手段,自其创设以来就对日渐繁复的国际贸易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在跨国交易中,一般公司的商业信用不足以对交易的安全提供充足的保证,而信用证可以实现银行信用对商业信用的代替,使大规模的跨境贸易成为可能。同时,由于信用证所具有的便利性、规范性的特点,使之在现实交易中比电汇、托收以及银行保函等结算方式具有跟到的优势,所以信用证在出现后的一百多年就成为国际贸易第一大支付手段、被称作“国际商业信用的血液”。《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信用证定义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信用证具有“独立抽象性”和“单证严格相符”两大原则。独立抽象性原则是指信用证一旦开出就具有独立性,独立于信用证产生的基础交易、独立于交易双方也独立于货物;单证严格相符原则,即是常说的“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并非交易的相对人,所以期望银行对真实的贸易有具体详细的了解可能性非常小,所以这是的相符只是指表面上相符,银行并不管货物真假和成交合同如何,或者单据是否伪造,只要单据表面相符就会进行支付。
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以及单证严格相符原则是信用证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是正是这种单证与现实交易分离的体系为当事人进行信用证欺诈创造了条件。信用证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独立抽象性原则以及单证严格相符原则,开设与信用证相符但是并不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款;或者开具虚假或者含有 “软条款”的信用证,以骗取货款、违约金等的行为。
信用证欺诈主要包括:(1)信用证受益人欺诈,常指受益人使用伪造的或者记载信息虚假的信用证,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骗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2)申请人欺诈,常见的包括:假冒信用证欺诈;“软条款”信用证欺诈两类;(3)受益人与申请人共谋欺诈三类,是指受益人与申请人共谋进行虚假交易,骗取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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