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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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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使用虚假信用证欺诈。这是最直接的一种信用证欺诈方式。买方为了无偿占有卖方的货物或品质保证金,通过仿照信用证格式以及变造信用证内容等方式开立虚假信用证对卖方进行欺诈。  1.2 使用过期信用证...

  1.1 使用虚假信用证欺诈。这是最直接的一种信用证欺诈方式。买方为了无偿占有卖方的货物或品质保证金,通过仿照信用证格式以及变造信用证内容等方式开立虚假信用证对卖方进行欺诈。

  1.2 使用过期信用证欺诈。信用证的有效期决定了信用证本身是否有效。根据《UCP600》的有关规定,诸如“开证日晚于有效日,提示日不在有效期内或未标明有效日期”等情况的信用证均为无效信用证。实际交易过程中,买方很可能会利用对方的疏忽大意、审证不严等过失使用过期信用证进行欺诈。

  1.3 滥用或伪造货运单据进行欺诈。1)在已经开立信用证,交易达成的情况下,买方先出具保函将货物提走,然后转移货款,携货逃走。2)买方与其欺诈合伙人恶意串通,令其合伙人凭提单副本或发票副本伪造提单原件(包括伪造银行印记)提货,然后借口以货物被提走而拒绝支付信用证所规定的货款。3)1/3提单直寄买方造成的风险。信用证规定的正本提单有三份,这三份中任何一份生效提货,其他两份都将自动生效。交易中,买方可能会以提前提货为借口,要求卖方直接把 1/3提单寄给买方,随即获得了货物的所有权。如果买方到期不去银行支付货款,卖方将遭受严重损失。

  1.4 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欺诈。“软条款”欺诈往往是买方通过对信用证相关条款的限定或更改,企图变信用证的银行信用为买方单方面的商业信用,以达到欺诈的目的。

  1.4.1 有条件生效及变相可撤销条款。根据UCP600第七条a款,“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但信用证中一旦出现诸如“需要开证行签发通知书或买方取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开证行必须核实开证人代表的签字”的条款,这些条款明显地将这种凭单付款原理予以否定,即使买方如期开来信用证,这样的信用证通常也是无效的或可以根据买方情况随时予以撤销的。

  1.4.2 利用装运条款设置“软条款”进行欺诈。(1)在FOB价格术语下,不规定买方的派船时间。FOB条件下由买方租船订舱,如果买方不按时派船甚至由于其他方面原因不指派船只,都将会造成卖方无法按时交货、顺利结汇。(2)采用CFR或CIF价格术语时,买方变相决定租船订舱事宜。CFR或CIF条件下,应由卖方租船订舱。但如果信用证一旦出现类似“船运公司、船名、目的港、装运港、装船日期需由买方通知”的条款,实际上就把租船订舱的主动权交给了买方。

  1.4.3 要求以商检合格作为付款前提。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达到随行就市或恶意欺诈等目的,买方可能会在信用证中规定“卖方装运货物或议付信用证下的款项以买方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为前提”等条款,一旦情况有变,买方可采用苛刻的检验标准或届时不出具验货证书为手段,拒付货款,拒收货物或强行压价,以此进行欺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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