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兑行应对责任纠纷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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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理论界、实务界在这一问题上的误解与分歧,商业银行在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合理的措施积极应对,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与讼争。在实务中,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一) 当保兑行与指定行身份契合时
保兑行应明确规定只有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并构成相符交单的情况下,保兑行才承担承付或议付责任,譬如“We confirm the credit and undertake to honour or negotiate documents presented at our counter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二) 当保兑行为信用证非指定行时
保兑行应明确规定只有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行并构成相符交单,且指定行将单据转递保兑行,保兑行才承担承付或议付责任。譬如,“We have confirmed the letter of credit no.xxx issued by xxx (开证行) at the authorization of xxx(开证行),and all the presentation under this letter of credit must be transited to our counters.”。
(三) 当信用证只能在开证行兑用时
从理论上说,当信用证只能在开证行兑用时,该信用证就不应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但实务中,面对此类信用证,被授权的银行应三思而后行,若决定对此类信用证加具保兑,保兑行应特别说明其履行保兑责任的前提条件:一是保证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交单,且构成相符交单;二是以备用信用证的方式承诺在开证行不能承付时,承担保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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