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中单据拒付后解决方案的三种做法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于英旋”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信用证作为我国外贸结汇中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主要作用就是解决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信用问题,由代表进口商的银行向出口商作出有条件支付承诺。信用证的使用既有利于出口商收汇,......本文有134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信用证作为我国外贸结汇中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主要作用就是解决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信用问题,由代表进口商的银行向出口商作出有条件支付承诺。信用证的使用既有利于出口商收汇,也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与国际结算的发展,对于我国中小企业而言,信用证是其主要收汇手段。然而,信用证操作之复杂,陷阱之多,对各方当事人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站在我国出口商的立场上,谈谈当信用证被拒付后,出口商可以寻求的解决途径。
一、当开证行判断失误不构成有效拒付时,要据理力争收回货款
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最新版本,即UCP第600号文件中,第十六条关于“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的C款对拒付通知的描述如下:
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该通知必须声明: (1)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2)银行拒绝承付或者议付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3)银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或者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或者银行将退回单据;或者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
第十六条的D款还说明了拒付通知发出的时限:拒付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
以上规定意味着,开证行要做出有效拒付,是需要条件的:开证行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交单者发出拒付通知;拒付通知上必须一次性载明所有不符点;还须说明将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径退交单者。以上条件如有一项条件开证行未做到,开证行拒付无效。需要说明的是,在以前的UCP500中,开证行发出拒付通知的时间为收到单据的七个工作日内,从2007年起实施的UCP600中,该时间缩短到五个工作日。有时开证行由于自身素质或语言水平的限制,提出的不符点令人困惑或者与实际大相径庭。在这些情况下,出口商可以要求开证行对不符点进行解释。若开证行在解释中提出新的不符点,或者在不符点上判断失误,则视为无法一次性提出所有不符点,系无效的信用证拒付行为。出口商可以联合交单行对开证行据理力争;或者找有经验的律师探讨案情,进行国际仲裁。在我国出口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以开证行无效拒付为理由,成功追回货款的案例有很多。
二、 当进口商开证行蓄意拒付时,可寻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协助或报损
在出口业务中,如果是买方或开证行发现了单据不符点并拒收货物,卖方还可以通过进口地的朋友先行清关提货,将货物安全存放于仓库 ,再商讨另外寻找买家,或将货物运回等其它解决方案。但有时候也会遇到进口方与开证行联手蓄意挑剔不符点并拒付,有的开证行甚至不仅协助买方逃避付款责任,还擅自放单给买方提货,这会给卖方带来收汇与货物的双重损失。我国出口企业在落实信用证业务时,可以通过事先投保,借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首先对买方及其选择的开证行或转让行、保兑行等进行事前的资信调查,充分了解对方信息,防患于未然;同时,出口企业还可以借助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做到事后的规避风险,尽可能挽回损失。在投保出口信用险时, 需要要充分了解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游戏规则,熟悉各保险条款的内容,视自身业务情况考虑选择恰当的保险产品。
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中信保将按照保险单的规定进行赔付。此外,中信保也为出口商提供客户资信调查,从资金实力、信用程度与道德风险等多方面对买方做全面的评估,提示出口流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适时提供不良买家名单、风险预警信息,提供专业性的信用风险研究报告、买方国家风险报告。这些使投保企业在事前对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防患于未然。
三、当进口商滥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时,要寻求法律保护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表现在银行只审单不验货,这会给贸易欺诈提供机会。如果出口商向银行提交的单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但所发货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与合同严重不符,那么进口商就会怀疑出口商利用信用证欺诈,找当地法院颁发“止付令”,命令开证行拒绝付款赎单。这种情况称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它解释了在基础交易存在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可以构成信用证关系与基础交易相独立的例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通过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其第8条中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信用证欺诈的情形,明确了中止支付程序,司法实践中称其为“止付令”。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这是一项临时性救济措施,其法律性质是可以定性为财产保全。然而,判别欺诈满足“实质性欺诈”需要哪些条件并未详细说明,当进口商察觉到该商品市场价格下降,货物的数量或品质又有瑕疵的情况下,他可能故意利用止付令拒绝付款。如果出现类似纠纷,出口商就需要寻求法律途径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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