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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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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信用证软条款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作为付款工具的信用证本身具有的固有漏洞,此外,信用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由于立场不同也是造成软条款出现的直接或间接原因。我们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形成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

  出现信用证软条款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作为付款工具的信用证本身具有的固有漏洞,此外,信用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由于立场不同也是造成软条款出现的直接或间接原因。我们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形成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

  1.1 客观原因

  ①信用证机制本身的漏洞。“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作为信用证交易中最基本的原则,更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石,但是这些原则也是造成信用证机制本身存在漏洞的原因。其中,独立性原则:一经开立的信用证就独立于交易合同,银行只需要审核受益人开来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项下的规定即可而不受到其他合同的制约,从而导致进口商在信用证中获得了设置软条款的机会即主动权;严格相符原则:银行审单时仅关注单据,受益人请求银行依信用证付款时,只要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就会付款。此时,利用这一漏洞,进口商就可以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另受益人难以实现,或说不可能实现,提交不上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损害了信用证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②信用证制度立法不完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是国际商会制定并颁布的一份关于跟单信用证业务的惯例条文,是指导、规范、制约跟单信用证业务的重要国际惯例。UCP600虽然是实际业务中解决纠纷的依据,但是从其条文来看,国际商会并未明文禁止信用证软条款。并且由于软条款涉及到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各国目前对信用证纠纷、信用证欺诈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处理办法。可以说,信用证立法的不完善是软条款形成的原因之一。

  1.2 主观原因

  ①进口商方面的原因。在信用证支付的方式下,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就可以获得货款,因此,一些不法出口商在出货时,在利益的驱使下就会以次充好,并且随机编制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来骗取银行付款。进口商在信用证中规定了一些限制受益人行为的条款以防止出口商的欺骗,这样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和减少风险,虽然在目的上看来是善意的,但是由于有些进口商设置软条款是为了掌握信用证的主动权或者逃避责任,一旦市场不利于自己,就可以通过软条款免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甚至有些进口商设置软条款处于诈骗的目的,要求受益人预先支付开证押金或履约保证金,进口商一旦收到预付款项,便可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逃避付款义务。

  ②开证行方面的原因。银行之所以对软条款的态度保持中立是因为开具包含软条款的信用证对于银行本身而言并没有任何损失。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软条款使得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拒付权,银行即使发现信用证中存在软条款,也会默许。并且银行同业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银行会尽量满足客户的需要。虽然开具过多包含软条款的信用证会影响自身的声誉,但是为了稳定客户资源,银行在处理信用证开证申请时还是会妥协。

  ③出口商方面的原因。某些出口商不熟悉信用证的操作流程,未能完全理解信用证运行机制,缺乏处理信用证软条款的经验,疏于防范,没有做到严格审查信用证,未能发现信用证中所隐藏的软条款,给了进口商以可乘之机。当然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出口商有意识地接受信用证软条款。出口商审核信用证的时候确实发现其中存在软条款,但是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不得不接受这些软条款,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成交易而不至于失去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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