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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欺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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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点  在现今的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常用的是跟单信用证,目前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的国际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 90 %以上。但与此同时,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发案数量也明显增加,尤其...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点

  在现今的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常用的是跟单信用证,目前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的国际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 90 %以上。但与此同时,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发案数量也明显增加,尤其是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由于信用证欺诈造成的银行垫款和拖欠货款的情况也明显增加。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代表买方向卖方开出银行书面承诺,只要卖方做到与信用证中阐明的条款和条件相符便可获得信用证规定金额的支付。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 , 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 , 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 , 是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 , 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 , 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做出的付款承诺,但是受益人只有在提供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才能得到款项。跟单信用证的特点主要有两个方面:银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只处理单据,且只审核其表面真实性;即银行向买方收取款项并相应交付能使持有人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跟单信用证给从事国际贸易业务的买卖双方提供了很高的保护性和安全性。卖方确信只要他满足了信用证的条款便可得到独立于买方的第三方的付款。买方确信银行只有收到信用证所要求的物权单据,才会向卖方支付款项。可以看出,此类结算中,买卖双方凭信的是独立于双方之外的银行信用,而银行的唯一凭证是单据。

  (二)信用证结算方法的局限性

  信用证结算方法给交易各方提供了良好的保护,被当作首选的支付方式,但这种方式仍有局限性。

  信用证不能确保实际所运送的货物就是所订购的货物,也不能使买卖双方消除分歧或由买卖关系不良而产生的抱怨。因为跟单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银行只对与单据方面相关的问题和跟单信用证和特定词语负责而不对有关货物本身的问题负责。因此,银行并不关心货物是否和单据一致,而关心的是单据是否和信用证中的文字规定相符。即银行审核的中心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这也是通常所说的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银行之所以在信用证交易中坚持单证一致的原则,第一是违反这个原则将给银行特别是开证行带来严重后果,在行市下跌、质量不符合买卖合同规定、交货延迟或其它情况中,买方往往会以单证不符而拒绝付款赎单从而使开证行受损。第二是因为通过信用证方式付款的买卖合同成千上万,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银行从事的是金融事业,对买卖和其他交易的习惯、术语等所知无几,如果买方在开证指示中要求单据必须载明什么内容,银行并不知道这些内容对买方的重要性或其实际意义,银行不应自作主张允许单证不符或有所不符。

  如果买方或银行付款后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虽然买方可依据合同索赔,但在许多情况下要承担损失的,这种风险无论在托收方式或信用证方式下都是存在的,这是由国际贸易的特点决定的: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由单据的转移所取代,买方在获得单据时,货物时常还没有到达,因此没有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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