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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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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订舱出运货物的运费结算问题,按照付款签放提单办法的规定和甲方要求,并经征得_________银行同意,决定采用同城托收方式办理外汇运费结算。故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运费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在_________银行或其所属支行开立外币帐户或人民币帐户。

  第二条 甲方同意_________银行凭乙方提供的已盖章的外汇委托银行收款(专用)凭证的运费帐单主动借记甲方帐户,同时贷记乙方帐户。

  第三条 甲方如发现乙方托收有误,可据证向乙方申请退还所误收的运费,乙方必须在七天内办理退款手续。

  第四条 甲方如因资金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接受本协议,并立即实行付款签放提单的办法,直至终止接受订舱托运业务。

  第五条 为保证货代单证安全到达托运人手中,防止遗失,甲方需有专门印鉴用于领取场站收据提单等重要文件。该印鉴在乙方存档备查,甲方在相关帐单上盖此印鉴后领取文件。

  第六条 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协议生效日起,原甲、乙双方签署的外汇运费结算协议即自行终止。

  第七条 陈述和保证

  7.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7.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但无论如何,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双方发生额的_________%;

  (2)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运费托收结算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协议附件

  11.1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11.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五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通知

  16.1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6.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6.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八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_________银行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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