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欺诈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曾永”负责编辑,主要解答1.假冒信用证欺诈 假冒信用证主要指密押或印鉴有问题的信用证。其主要特征为:电开证无密押,信用证签字无从核对,开征行行名,地点不明,单据要求寄往的第三家收单行不存 1.假冒信用......本文有36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1.假冒信用证欺诈
假冒信用证主要指密押或印鉴有问题的信用证。其主要特征为:电开证无密押,信用证签字无从核对,开征行行名,地点不明,单据要求寄往的第三家收单行不存在,信用证金额大且有效期短。假冒信用证的主要目的是:(1)诱骗出口商贸然发货,并按假冒信用证上提供的地址寄单,行骗者提货后逃之夭夭。(2)骗取出口商预付佣金或履约金。
2.“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指行骗者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操纵在开证申请人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可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此类信用证实际上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A.暂不生效条款。即来证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条件或得到某种证明后才能生效。
B.限定性装运条款。即信用证中规定与装运有关的事项如船期,船名,目的港,验货人等必须得到申请人的书面确认。
C.限定性单据条款。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由申请人签发的某种单据,如验货单或品质证书等。
D.寄单条款。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将正本B/L中的一份直接寄给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申请人可以不赎单先提货,然后在单据上故意挑剔,找出一个不附点即可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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