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贷款融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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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银团贷款的结构与程序
国际银团贷款于6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80年代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得到长足的发展,这一贷款组织方式综合了传统协议贷款技术与证券承销技术。它不仅基本保留了国际商业贷款手续简便和操作迅速的优点,而且具有集中多家商业银行信用,迅速扩大贷款规模,吸收中小银行参与贷款销售市场的长处,同时可以有效地分散放贷风险,避免债权投资过分集中之弊端。近几十年来,银团贷款在国际商业贷款中始终占有较大的份额。
一、国际银团贷款的结构
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特点在于其贷款规模较大,与此相适应,国际银团贷款通常采取牵头经理银行具有代表权的银团结构,贷款权便于推销甚至转让的组织方式。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一些:
1.借款人
国际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为一国的政府组织、金融机构,也可为商业机构或企业组织,但在无担保贷款的情况下,后者通常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经济实力。在实践中,国际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是直接运用贷款资金的企业组织,如拟建项目的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外作为借款人的金融机构,如拟建项目所在国的银行机构。
2.担保人
在有担保的国际银团贷款中,担保人作为第二债务人应签署有关国际银团贷款的协议文件,参与国际贷款过程。国际银团贷款的担保人可以为国际性商业银行,也可为借款人所在国的政府、政府组织、金融机构、商业组织等;但在通常情况下,该担保人应当具备充分的外汇支付能力,并且也应具有良好的信誉,而贷款银行往往以借款人的信誉和担保人的信誉作为评定贷款风险的重要依据。
国际银团贷款担保通常为商业担保,担保人可按照担保费率 收取担保费。在担保人为外国商业银行的情况下,该担保人通常还要求借款人所在国的金融机构或商业组织为其提供反担保。
3.贷款银团
在贷款额较大的银团贷款中,贷款银团通常由牵头经理银行、经理银行和参与银行组成;在贷款额较小的银团贷款中,贷款银团至少也由一家经理银行和多家参与银行组成。
牵头经理银行通常由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具有国际贷款推销能力和经验的大型商业银行担任。其通常的权利和职责为:组织贷款银团;代表贷款银行协商贷款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对借款人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尽责审查;作为代理银行在贷款期间负责安排借款人的提款和还款事项;负责组织贷款份额的分配和推销,并通常须承担较大的贷款份额;此外,牵头经理银行根据具体贷款文件的约定,往往要与经理银行共同作出承保,即承诺全部或部分贷款将由其负责提供。由于国际银团贷款广泛地采取了证券性承销技术,因此牵头经理银行和经理银行的承保并不一定意味着承保部分的贷款必须由其自身提供,并且牵头经理人为便于贷款的推销,往往更注重贷款权的可转让性及转让的便利性。 第二节 国际银团贷款的结构与程序 国际银团贷款于6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80年代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得到长足的发展,这一贷款组织方式综合了传统协议贷款技术与证券承销技术。
对于规模较大的银团贷款来说,通常须有几家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组成经理银行。经理银行在形式上也具有参与组织贷款银团、参与贷款协商、参与贷款推销的职责,但依据国际融资惯例,经理银行通常仅在推销阶段方参加贷款项目,其承担贷款份额或承保贷款份额实际上与其地区性推销能力有关,但在原则上,经理银行承担的贷款份额应当高于一般参与银行。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通常由许多家参与银行参与放贷,并由全体贷款银行组成贷款银团。参与银行通常是在推销阶段或正式组成银团阶段方介入贷款过程,其认购或承担的贷款额一般明显低于经理银行,通常仅为总贷款额的0.2%至1%。参与银行通常是一些中小银行,它们基于贷款安全、风险分散、增加海外贷款机会等原因,往往愿意参加国际贷款银团,其作用也不容低估。
4.专业顾问
除上述当事人之外,在国际银团贷款中通常须有专业性中介机构介入,其中借款人和贷款银团的法律顾问最为重要,在项目性贷款中,通常还须有财务顾问和工程专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上述当事人通过各类法律文件结成特定的法律关系,其典型结构如图3—1。
贷款银团
贷款协议
附属文件
二、国际银团贷款的程序
国际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在开始银团贷款过程之前,通常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形成了贷款意向;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借款人通常已经开始其国内申请程序。但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银团贷款是从借款人通过初步磋商,选定牵头经理银行开始的。简单地说,国际银团贷款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工作:
1.选择并确定牵头经理银行
借款人通常在广泛接触国际性商业银行的基础上,根据其条件和初步协商已初步选择了潜在的贷款银团组织者,并已明确了银团贷款意向;而多数国际性商业银行在决定组织银团贷款之前,也已经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贷款意向和基本条件进行了调查了解。在双方均已具有意向的基础上,借款人应当通过议标(邀请投标)方式或谈判议定的方式确定适当的牵头经理银行;在此工作阶段,双方须就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达成书面意向,牵头经理银行应已充分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在牵头经理银行确定后,借款人应当向该牵头经理银行出具旨在委托其组织银团贷款的委托书,这是牵头经理银行开始组织银团贷款的前提。 第二节 国际银团贷款的结构与程序 国际银团贷款于6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80年代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得到长足的发展,这一贷款组织方式综合了传统协议贷款技术与证券承销技术。
2.银团贷款准备工作
此阶段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四部分。首先,牵头经理银行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根据对借款人情况的调查了解,应以”义务承担书”方式与借款人磋商确定基本的贷款结构、贷款方式和贷款条件,并确定贷款准备工作的内容,包括担保的安排、贷款特别安排、借款人国内审批等问题均应确定。其次,牵头经理行根据对借款人情况的调查,应当准备旨在说明借款入具体情况与相关事实的银团贷款推销文件,这通常为信息备忘录(Information Memoramdum)。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金融中介入如采取贷款推销方式组织贷款,则应当受到证券法或特别法的支配,适用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则。再次,牵头经理人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将准备包括银团贷款协议在内的各种法律文件,并就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与借款人取得一致。最后,借款人在此阶段应取得一切政府部门应有的批准和许可,以符合先决条件条款的要求;而牵头经理银行通常已根据项目要求组织经理银行向潜在的参与银行推介该贷款项目。
3.贷款协议的谈判
在此工作阶段,牵头经理人将代表贷款银团与借款人进行贷款协议和相关协议文件的谈判,在通常情况下,贷款协议的大部分条款应先行得到确定,仅将某些受市场制约的重要贷款条件(如利率或其确定办法)留待最终确定;如为有担保贷款,则还应与担保人协商确定贷款协议及担保协议的内容;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中,该贷款协议还应报政府上管部门审核。
4.贷款的推销与银团之组织
在国际银团贷款实践中,牵头经理银行通常在贷款协议和贷款推销文件正式签署前即已开始组织贷款推销,向潜在的参与银行发送贷款材料与文件,邀请其参加贷款银团;牵头经理银行在此推销中负有主要责任,而各经理银行往往各自负责一定地区的推销。在以电传方式询问确定了全体参与银行可能接受的份额、条件和风险后,牵头经理人将与借款人正式签署贷款协议和相关文件,并将贷款协议和信息备忘录发送至所有预定份额的参与银行;在此过程中,牵头经理银行将要求所有的参与银行签署旨在参加银团贷款并承诺将独立履行信用的声明 ,以此完成全部贷款文件的签署。
5.提款安排
银团贷款协议生效后,需要由一家贷款银行作为银团的代理银行,根据银团已签署的文件,该代理银行通常即为牵头经理银行。代理银行的责任主要包括:检查有关协议文件的签字;安排银团贷款的付款和借款人提款,发送提款通知;按约确定利率及展期条件;代理收取本息及服务费,并分派于各参与银行;检查担保条款;监督借款人对贷款协议的履行,向参与银行发送定期报告等。 第二节 国际银团贷款的结构与程序 国际银团贷款于6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80年代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得到长足的发展,这一贷款组织方式综合了传统协议贷款技术与证券承销技术。
三、国际商业贷款的国内法管制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中,借款人本国法往往对其取得国际银团贷款乃至任何国际商业贷款设有各种管制,我国目前对境外贷款的管制就比较严格,其主要管制制度包括以下一些:
(一)国际借贷主体许可制度
根据我国目前的政策法规,我国可以从事国际商业贷款的主体须具备国家许可授权的资格,未经许可授权者,不得向境外贷款。具体地说,此种经许可授权的主体可分为三类:(1)政府组织、中国银行和国务院授权的13家金融机构 具有长期性对外借贷的授权许可资格,其境外贷款无须再得到单项授权。依此,我国许多企业向境外贷款更愿意委托此类金融机构进行。(2)根据现行法规,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也可以直接从国外借入外汇资金,无须得到逐笔授权。(3)其他企业组织或金融机构需向境外借贷时,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逐笔单项授权。
(二)计划额度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目前的政策,具有境外借贷许可资格的机构拟向境外贷款之前,即须提前申报贷款计划(包括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该计划中须具体说明贷款额度、资金来源、目的与用途、偿还安排等,贷款计划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由国务院下达于各省区和中央部门。境内机构拟进行的境外贷款必须在国务院下达的外贷计划额度内安排,并须报计划部门审核批准。
(三)分级审批制度
我国目前对国际贷款采取分级审批制度,在审批内容上又分为计划部门审批和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在一定限额以下的国际贷款,借款人应当在借贷准备阶段取得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及计划部门的批准;对于超过限额的国际贷款,借款人应当取得国家计委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批准。
(四)外债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1987年8月颁布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中国境内机构向境外从事的国际贷款(包括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商业贷款)、买方信贷以及境内机构向境内外资银行或合资银行取得的外汇贷款,均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外债登记证,其借入的外汇资金应按约调入国内,存入外汇指定银行。同时,借款人应当在贷款期内定期向外汇管理局报告其外债有关情况。但是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与合资银行从国外借贷资金的不在外债登记之列。 第二节 国际银团贷款的结构与程序 国际银团贷款于6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80年代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得到长足的发展,这一贷款组织方式综合了传统协议贷款技术与证券承销技术。
(五)利息所得预提税管理
我国目前根据国际上较普遍的作法对于商业贷款利息的所得(即扣除成本后的余额)征收预提税,该项税款实际上是根据商业性贷款协议约定的利息和成本计算征税额后,直接向境内的借款人征收。此种作法一方面起到限制境内机构借贷外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征管国际商业税收惟一可行的办法;在通常情况下,国际商业贷款的贷款人要求在贷款协议中明确该预提税由借款人负担,因而协议中贷款利率条款所约定的利息应为税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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