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股票融资的基础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长仁”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尽管不同类型的股票融资结构具有迥然不同的形式特征,并且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也可能有极大的差异,但从整体上说,各种类型的国际股票融资结构却具有共同的本质,形成共同的 尽管不同类......本文有147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尽管不同类型的股票融资结构具有迥然不同的形式特征,并且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也可能有极大的差异,但从整体上说,各种类型的国际股票融资结构却具有共同的本质,形成共同的股权融资机制,并且它们与债权性融资工具有性质的差别。这就是说,至少在某些基本点上,各国有关股票融资的法律制度均确认和接受以下原则或原理。
首先,股票融资方式与发行人公司所控制或拥有的资产、营业、损益和成长性有着内在的联系;国际投资人购买发行人公司所募集的股份首先要考虑该股份所实际代表的净资产回报率、实际利润总量和公司未来的成长性,而各国有关的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的首要作用正在于保障对发行人拟发行股份的质量做出客观公平的评价和信息披露。根据国际股票融资实践普遍采取的市盈率定价(PE)技术,在市场宏观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国际资本市场所接受的新发行股份通常须具备以下品质:具有明显高于信贷利息率的净资产回报率;具有足以支持正常募股规模的利润总量和预测利润总量,以保障符合商业条件的市值;具有营业发展前景或良好的成长性。可见,国际资本市场对于股权证券的购买本质上是购买发行人企业的现有业绩和未来业绩。此外,在国际股票融资实践中,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净现值法或现金流量贴现法确定发行价格,它们不过是针对不同企业的情况强调发行人公司未来业绩之不同卖点。正鉴于上述因素构成国际股票融资的基础, 因此它们往往成为发行人公司募股前进行重组的基本目标,但是根据多数国家的法律和国际融资惯例,负责对发行人公司进行资产估值、财务审计和盈利预测审核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将依保守审慎原则对发行人的资产业绩做出客观公允的评价。
其次,股票融资方式与股票上权利的基础保护有着内在的联系,脱离了有关国家公司法、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对于股东权利的基础保护,上述股权融资机制也就丧失了意义,就不可能发挥其作用。从广义上说,任何证券上权利都须受到双重法律保护,一是法律对证券上权利的基础保护,例如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于股东权利的保护,债法和债权契约对于债券上权利的保护,合同法对于远期合约或期货合约的保护,票据法对于票据上权利的保护等等;另一是法律对证券流转权利的保护,即所谓交易法保护,例如证券交易制度、期货交易制度和票据交易制度的保护等。但是,由于股票上权利具有无期限性,其权利内容又具有复杂性,它与债券上有期限的信用权利根本不同,这就决定了对股票上权利的基础保护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它是限制股权投资风险的基本因素。从国际股票融资的实践来看,发行人所在国基础法制的完善性和执法状况对于其股票发行效率有着重大影响,在发行人公司所适用的基础性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通常须要通过以意思自治为主旨的公司章程手段、不竞争承诺合同手段和其他责任承诺合同手段来解决法律救济不足或法律冲突问题。 尽管不同类型的股票融资结构具有迥然不同的形式特征,并且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也可能有极大的差异,但从整体上说,各种类型的国际股票融资结构却具有共同的本质,形成共同的
再次,股票融资方式又与证券市场交易条件和证券交易法制有着内在的联系,脱离了证券交易法对股票流转权的保护,脱离了证券交易市场,脱离了有效的交易条件,股票证书就丧失了其可流转证券之本质属性,股票融资手段就不可能发挥其作用。实际上,许多发展中国家谋求使用国际股票融资工具更主要是为解决本国证券交易制度不完善、证券交易市场规模和流动之不足、新兴证券市场交易条件不成熟等问题,而国际投资人则通常认为证券交易法对于股票上权利的保护较之基础法律保护更为有效和便利。理论上通常认为,证券发行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证券发行市场在形式上构成二级市场的基础;但另一方面,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实质上又构成一级市场发展的基础。后一作用主要表现为:二级市场的发展和供不应求状况实际创造着一级市场的投资需求;二级市场的价格水平和市场状况决定着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二级市场的市值容量和流动性决定着一级市场的发行规模等等。从实践来看,发行人公司选择国际股票融资方式(特别是境外上市方式)通常须考虑所选择市场的一般价格水平、市场容量、市场流动性和对外国公司股票的接受程度等因素。
最后,股票融资方式与现代法制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有着内在的联系。从各国证券法制的发展来看,信息披露制度正在成为一项独立的系统的制度,它不仅令股票发行人和承销人负担募股信息披露责任,而且令发行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负担上市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某些学者和专业人员甚至主张将其进一步扩展为内容更为广泛的“持续性责任”制度。依据这一制度,发行人公司及与之相关的当事人有责任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地披露与拟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信息,有责任及时、准确、持续地披露与已上市股票价格和利益有关的一切信息,有责任抑制和避免一切影响持股人重大利益的欺诈或误导行为、内募交易行为、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业竞争行为、关联交易行为和其他利益冲突行为;以保障上市股票在公开、公平和充分知情的市场中交易。应当说,在国际股票融资中,发行人公司充分理解其将要承担的持续性责任,充分理解违反此类责任的后果,对于公平有效地利用股票融资手段,增加企业的发展后劲,保障融资渠道的继续利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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