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运输货物的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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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之特点 — 诚实信用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之特点就是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要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保险合同。这是由于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情况不了解,而被保险人通常是了解保险标的情况的。所以,被保险人应该将有关情况告知保险人,以便决定是否保险,保险费率是多少。被保险人如有隐瞒或虚报,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可以照收应当收取的保险费。
(一)按照英国法律,被保险人应当在如下几个方面恪守诚信原则:
1、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披露重要事实(Disclosure of material facts)。
(1)重要情况是指,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决定是否保险,保险费率是多少时,将会产生影响的情况。如货物价格、质量、载货船舶已经沉没。
(2)有些情况虽然重要,保险人没有提出询问,被保险人可以不予披露:
①风险减少了;
②保险人已经知道,或推定其已经知道的情况;
③保险人声明不必告知的;
④按照保险条款,明示或默示,无须告知的情况。
2、被保险人所作的陈述必须真实。
真实与否,由法院决定。
3、被保险人不得违反其所作的担保。(这里是第1种含义)
在海上保险中,“担保”(Warranties)由2个含义组成:
(1)是指表示允诺的担保,即指被保险人保证要做某种事情,或不做某种事情,或保证履行某种条件,或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比如,被保险人可以担保他已经按特定的方式,在货物上刷上唛头。
(2)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一项条款。根据此条款,保险人可以对某种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有的保险单上写有单独海损不陪条款(Warranted free from average),按照这个条款,保险人对某些局部损失,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被保险人所作的担保,属于第一种情况。如果被保险人违反其担保,保险人对于违反担保后所发生的损失,可以解除一切责任。即使被保险人违反担保在先,在发生损失之前,又对违反担保一事采取了补救措施,使其符合了担保要求,也于事无补。
对此,英国某些法学家认为,“担保”一词,在保险法上的含义,接近于买卖法上的“要件”(Condition)。在买卖法中,如果一方违反了担保,对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合同,如果一方违反“要件”时,对方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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