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涉外法律知识 > 正文

国际贸易融资形式单一、金融机构与工具较少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曲瑞雪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曲瑞雪”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我国在贸易融资方式种类上,同发达国家的差距不是很大,但在实际应用上,依然是采用传统的融资方式为主,即以信用证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方式为主,品种少,且功能单一。另 我国在贸易......本文有21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我国在贸易融资方式种类上,同发达国家的差距不是很大,但在实际应用上,依然是采用传统的融资方式为主,即以信用证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方式为主,品种少,且功能单一。另

  我国在贸易融资方式种类上,同发达国家的差距不是很大,但在实际应用上,依然是采用传统的融资方式为主,即以信用证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方式为主,品种少,且功能单一。另外我国全国性的金融机构数量少(早期仅限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且发展较慢,只是在近几年才陆续涌现了一大批股份制银行;区域性的地方金融机构由于技术及规模等方面的限制,难以提供全面的国际贸易融资服务;各家外汇银行的贸易融资方式基本上也是很简单的形式:简单的贸易贷款、打包贷款、票据贴现等。很难满足那些积极参与国际化的中小企业的需要。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国际贸易融资形式单一、金融机构与工具较少”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program/16017.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