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债券融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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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将发行国际债券融资和借用国际银行贷款一起纳入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严格的宏观管理。在境外发行债券需要事先审批,必须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对外发债金融机构办理。
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在境外发行债券,需要事先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债主体限于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窗口机构、财政部和国家政策性银行,境外发债需要纳入年度利用外资计划。财政部代表国家对外发债,须经国务院批准。
境内机构申请在境外发行债券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发债单位最近连续三年的业务、财务和外汇收支情况的报告。
(二)发行债券的市场、方式、金额、币种、期限、利率和各种费用等情况。
(三)主承销商和主受托银行的情况。
(四)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对汇率、利率风险的管理措施。
(五)发行单位偿还债券本息的安排。
对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发行报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纳入国家或地方基建或技术改造计划的证明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配套人民币资金和物资的证明文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对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国内企业的上述相关资料。
对受国内机构委托发行债券,申请时应分别由受托机构和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由受托机构提交委托机构与受托机构签订的发债协议书。
(二)由受托机构根据规定的要求提交的有关文件与材料。
(三)受托机构和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分别提交委托和受托发行境外债券的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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