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涉外法律知识 > 正文

国际货币金融合作的历史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伍金华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伍金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从国际经济法的观点来看,国际范围内的货币金融合作仅有不长的历史,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制又具有弹力性和不完善的特点。简要地了解国际货币金融合作的历史对于 从国际经济......本文有726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9分钟。

从国际经济法的观点来看,国际范围内的货币金融合作仅有不长的历史,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制又具有弹力性和不完善的特点。简要地了解国际货币金融合作的历史对于

  从国际经济法的观点来看,国际范围内的货币金融合作仅有不长的历史,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制又具有弹力性和不完善的特点。简要地了解国际货币金融合作的历史对于理解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本质内容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金本位制

  国际金本位制的形成,可以追溯到西方国家普遍采用金本制的时期。在19世纪之前,许多西方国家实行金银复本位制度,以金币和银币同时作为本位货币。其后,由于白银产量大幅增加,金银相对价值不稳定,使得货币制度陷入混乱,许多国家改以金币作为本位货币。例如英国于1816年颁布铸币条例,规定以金币为本位币,一盎司黄金为3镑17先令10.5便士。拉丁货币联盟国(法国、比利时、瑞士、意大利等国)至1878年时已禁止银币铸造,采用所谓“跛行金本位制”。德国1871年获得战争赔款后,发行金马克作为本位货币,实行金本位制。美国于1873年也以法令禁止银币的自由铸造,实际上开始采用金本位制,只是由于国内对此长期争论,直到1900年才正式通过金本位法案。俄国和日本也于1897年相继改采金本位制。至19世纪后期,金本位制已在西方各国普遍实行,具有了国际性质。从历史上看,金本位制的国际化并非国际协议的结果,而是由交易制度、交易习惯和国内法缓慢发展而形成的结果。由于当时英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强国,在国际贸易中居于支配地位,加之英国率先于1819年和1844年通过一系列法规规范黄金的进出口和中央银行的业务,较早地实现了黄金的国际流通、英镑的国际化和英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由此形成了以英镑为中心,以黄金为基础的国际金本位制度。

  金本位制是以一定成色和重量的黄金为本位货币的一种货币制度,黄金是货币体系的基础。在国际金本位制下,各国货币均应以黄金作为基础,具有法定的含金量(如金币或受黄金准备数量限制的纸币),不同国家的货币依其含金量而形成一定的比价;在国际金本位制下,一国的货币符号(如金属辅币和银行券)可以自由地以法定价格兑换为黄金,因而黄金和代表一定黄金的货币符号可以混合流通并起到国际支付手段的作用;在国际金本位制下,黄金可以在各国间自由的转移,由此发挥黄金国际储备和保障外汇行市稳定的职能。由此可见,国际金本位制发挥作用不仅须有主要贸易国家的通货均以黄金为基础的条件,而且须有主要贸易国家实行黄金自由铸币、自由兑换和自由输出输入的条件。这正是国际金本位制发挥自动调节作用所要求各国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Rules of Game)。 从国际经济法的观点来看,国际范围内的货币金融合作仅有不长的历史,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制又具有弹力性和不完善的特点。简要地了解国际货币金融合作的历史对于

  国际金本位制对于世界经济的发展曾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它有利于各国货币币值的稳定,促进了各国商品流通和信用的发展;它保障了汇率的稳定,以法定平价(依含金量计算的汇兑比价)作为汇率变动的基本依据,由此保障了对外贸易与对外信贷的安全,为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它通过黄金的国际流动起到自动调节国际收支的作用,比较公平地解决了各贸易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问题;它有利于各贸易国家协调其经济政策。总之,在国际金本位制度下,由于各国通货均以黄金为基础,黄金充分发挥了世界货币的作用,这就加强了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维持了外汇行市的稳定,保障了对外贸易与对外信贷的安全,从而为国际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金本位制并不像某些西方学者所设想的那么完满,它实际上具有严重的缺陷。首先,国际金本位制要求各国所遵守的基本规则并没有国际保障和国际监督,其可实现性仅取决于各国的承认;其次,国际金本位制有效发挥调节作用以没有大量的国际资本流动为条件,它不能适应大量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再次,金本位制在1897年至1914年期间的有效运行实际上与当时黄金的产量增加和充分供应有着内在的联系。当这些条件不复存在时,金本位制就成问题了。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随着资本主义矛盾的发展,国际金本位货币体系的不稳定因素日益增长。一方面,少数发展强国占有世界黄金存量的 2/3左右,而其他国家货币制度的基础则受到削弱,金字塔式的金本位货币体系之矛盾突出;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因战备和经济危机而超量发行银行券,使黄金兑换越来越困难,自由兑换原则遭到破坏;再一方面,经济危机使得商品输出大幅减少,资金外逃严重,又导致各国限制黄金输出,破坏了黄金自由输出原则。由于维持金本位制的必要条件均被破坏,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性也就失去了保障。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各国纷纷停止黄金兑现,并禁止黄金出口,原有的汇率制度瓦解,金本位制遂陷入崩溃。大战结束后,世界货币体系重建的问题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但由于黄金供应不足和分配不均等原因,传统的金本位制很难得以恢复。根据1922年在意大利热那亚召开的世界货币会议之建议和其后西方主要国家的法制实践, 战后逐步形成了以美元、英镑和法郎等储备货币占主要地位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虚金本位制”)。其主要内容是:⑴各国仍以黄金表示其货币价值,维持法定含金量;⑵各国国内不流通金币,而以国家发行的银行券作为本位币流通,该银行券可以兑换作为国际货币的外汇;⑶维持某些国际货币(如美元、英镑、法郎、马克)在规定条件下可兑换黄金和允许黄金出口之规则;⑷其他国家的货币须与上述某种国际货币保持固定比价,并间接与黄金联系;⑸由于国际货币发行国仍须有大量的黄金或外汇作为平准基金,且允许黄金兑换和黄金输出,故该类国际货币与黄金一样均可起到国际储备作用。热那亚会议的重要历史意义在于它使各国意识到在国际金融活动中的责任与义务。依此会议建立的金汇兑本位制自1924年至1930年实施了六年,但这一脆弱的制度并不能克服传统金本位制的内在缺陷。 从国际经济法的观点来看,国际范围内的货币金融合作仅有不长的历史,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制又具有弹力性和不完善的特点。简要地了解国际货币金融合作的历史对于

  1929年至1930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最终导致了金本位制的崩溃。1931年由于欧陆金融危机首先使得德奥两国的主要银行破产, 德国政府终于放弃了金汇兑本位制,宣布禁止黄金输出,并实行外汇管制。1931年 7月,德奥两国的金融危机涉及英国,各国纷纷向英国兑换黄金,掀起黄金抢购的浪潮。由于黄金的大量外流,英国也被迫于1931年9月停止实行金本位制,与英镑有联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也相继放弃金汇兑本位制。英国脱离金本位制后,开始贬值英镑,使国际金融压力转移至美国。1933年,美国再次掀起货币危机的高潮,大批银行倒闭,大量黄金外流。美国政府不得不宣布银行暂时停业、停止银行券兑现、禁止黄金输出等措施,最后终于也放弃了金本位制。以法国为首的“金集团”国家虽力图维持原有的货币体系,但在国际收支恶化、经济危机和英镑美元贬值的压力下,也终于于1936年放弃了金本位制。国际金本位制崩溃的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因素是金本位制据以存在的基本规则遭到破坏。一方面,各国在国内经济危机尖锐化时期,争相采取外汇管制、限制黄金兑换与限制黄金出口等措施,这就取消了金本位制下“物价与金币流动机制”的自动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各国为了本国利益和转嫁危机之目的,纷纷采取本国通货贬值和外汇倾销的政策,形成愈演愈烈的“货币战”,这对于国际货币秩序产生了巨大的破坏作用。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美等国家开始检讨一战后经济萧条的原因以及二战加速爆发的根源,酝酿战后准备实施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其商讨的基础是由美国和英国于1943年分别提出的“怀特方案”和“凯恩斯方案”。1944年 7月,美、英、中、法等44个国家在美国的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与联盟国家货币金融会议”,通过了以怀特方案为基础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这就是布雷顿森林协定,依其而建立的战后国际货币金融体系被称为布雷顿森林体系。

  布雷顿森林协定强调通过国际蹉商和使成员国负担国际义务的方式建立新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一条规定:“通过设置一常设机构,便于国际货币问题的商讨和协调,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便于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借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真实收入žžž;促进外汇的稳定,维持成员国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通过对成员国提供资金,使其有信心利用机会调整其收支的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并减轻其不平衡程度。” 从国际经济法的观点来看,国际范围内的货币金融合作仅有不长的历史,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制又具有弹力性和不完善的特点。简要地了解国际货币金融合作的历史对于

  布雷顿森林协定要求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赋予其一定的职权,以对国际货币事项进行国际蹉商,由此改变了以往国际货币合作中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国际协商程序的状况。尽管以美国为首的主要工业发达国家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具有很大程度的操纵和控制权,但从广大发展中国家后来的参与和发展趋势来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实成为战后国际货币体系的核心,它对于成员国融通资金、稳定外汇市场、创造有利于国际贸易的金融环境、影响成员国的货币政策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职责和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际货币与外汇交易之秩序。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外,布雷顿森林会议还通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依此协定成立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主要负担有协助成员国的复兴与开发、通过提供保证和促进私人贷款的方式鼓励私人的国际投资,帮助不发达国家的生产与资源开发等职能。

  布雷顿森林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所建立的国际货币体系本质上也是一种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其主要内容与特征在于:⑴各成员国均须规定和维持以美元为基础的货币平价,这种货币平价非经基金组织同意不得改变;⑵各成员国应依固定汇率原则采取某种可调整的钉住汇率制(Adjustable Peg), 除非经基金组织批准,各国有义务通过干预手段来保障其汇率的变动不超过其货币平价上下的1%(1971年12月后调整为2.25%); ⑶各成员国应恢复其本国货币对外汇的可兑换性,原则上不能实施对经常项目下外汇购买的管制和限制;⑷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并维持货币平价,因而美元与黄金一样被作为国际储备;⑸美国仅保障成员国政府可在规定条件下以美元向其兑换黄金并准其输出;⑹基金组织将通过预先安排的资金融通措施和比例向成员国提供旨在实现其钉住汇率制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外汇贷款。

  布雷顿森林体系首次以国际法规范建立了国际货币合作体系。这一体系基本上以黄金为基础,以美元为等同于黄金的“关键货币”,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战后国际储备短缺的问题,支持了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这一体系所实行的可调整的钉住汇率制较严格地约束了成员国汇率的波动,实现了汇率的相对稳定,这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资本的流通;这一体系所建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促进国际货币合作和建立多边支付体系方面也起到了一定作用,由其对成员国提供或协助提供的各种中短期贷款有助于实现成员国之间的国际收支平衡,保障了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增长。总之,布雷顿森林体系开创了战后国际货币合作的成功先例,它对于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布雷顿森林体系仍然具有其难以克服的脆弱性和不完善性。这一体系从一开始便打上了金元帝国的标记,将美元作为主要国际储备使国际货币体系完全依存于美元的稳定;这一体系没有充分考虑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利益,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受制于某些金融大国,并且缺少对其货币政策的有效国际监督和协调;这一体系尚不能充分实现对成员国公平、有效的约束与监督,难以抵御世界性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的冲击。 从国际经济法的观点来看,国际范围内的货币金融合作仅有不长的历史,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制又具有弹力性和不完善的特点。简要地了解国际货币金融合作的历史对于

  三、国际货币体系的危机

  国际货币体系的危机可以大体分为两个阶段,自1961年至1971年为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的阶段;自1971年至今为国际货币体系历经改革而仍未能摆脱困境的过渡阶段。

  自50年代后半期起世界各国就出现了美元过剩的情况,美国黄金开始大量外流,对外短期负债激增。自1962年至1967年期间,由于英镑危机而导致的英镑贬值大大加重了美元的压力。尽管美国要求其他发达国家与其“采取联合行动以保证维持汇兑市场的秩序和支持现行汇率”①,并且通过建立“黄金总库”、订立“互惠信贷协议”等手段来维持美元的地位,但这些措施均未能改变金价上涨和美元抛售的趋势;自1967年11月至1968年3月期间,在英镑再次贬值的压力下,美国再次出现了以美元挤兑黄金的风潮,“黄金总库”终于不得不停止活动,国际清算银行被迫采取金价双轨制,实际上限制黄金售卖。以美元为基础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仅仅保留着形式,布雷顿森林体系大厦将倾。1971年5月,在法郎危机和大幅贬值的影响下,国际金融市场再次爆发了抛售美元和挤兑黄金的风潮。法、比、荷、瑞、德国等五国的中央银行因不堪重负而宣布停止接受美元兑换;1971年 8月, 美国总统尼克松终于宣布停止以黄金出兑美元,同时采取提高进口税、冻结工资与物价、削减联邦预算等紧急措施,这就是震撼世界的“尼克松冲击”,由此导致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国际货币金融关系陷入了空前的混乱。1971年12月, 以美国为首的十国集团勉强达成了旨在认许美元贬值的《史密森协定》,依此协定,美元对黄金的比价将贬值7.89%,一些国家的货币被强制对美元升值,各国的汇率波动幅度被扩大为货币平价上下的2.25%。但是《史密森协定》所确定的这一汇率仍未反映各种货币的真实力量,也无法解决国际货币关系所面临的实际危机。1973年2月,美国再次放弃其货币平价义务而使美元大幅贬值;欧洲共同体和十国集团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其中央银行将不再为维持本国货币与美元的稳定比价而买卖外汇,布雷顿森林时代结束。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内在缺陷首先引起了这一体系自身的变革,由此使得国际货币体系开始走向否定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过渡阶段。早在1965年美元危机时期, 美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即已提出创设特别提款权和修改基金协定的方案。1967年9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授权基金理事会拟定以创设特别提款权为主旨的基金协定修改案,该修改案于1968年5月经基金理事会以决议通过,并于1969年7月经3/5的成员国批准生效,这就是对基金协定条款的第一次修改。依此修改,基金组织将分3年建立95亿美元的特别提款权,该提款权可以用来购买外汇、支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国际债务,但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支付。美国提出这一方案的主要目的在于扩大基金组织的贷款能力,希望利用这种“纸黄金”来补充国际储备之不足,进而代替和削弱黄金的国际储备作用;而各国在金融危机的压力下,也希望创造某种补充性国际储备, 以解燃眉之急。货币危机时期另一项对基金协定的改变是1971年12月由十国集团达成的具有妥协性质的《史密森协定》,这一协定表面上涉及美元对黄金的贬值,美元对其他外汇的贬值和各国汇率波动幅度的放宽,并且其发挥作用的时间很短,但它实际上反映了美国力图使美元脱离金平价,力图摆脱国际货币义务和国际金融约束整体松动的本质。 从国际经济法的观点来看,国际范围内的货币金融合作仅有不长的历史,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制又具有弹力性和不完善的特点。简要地了解国际货币金融合作的历史对于

  自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以来,国际社会对于重建和完善国际货币体系的问题始终存在着争论与斗争。其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主张在许多方面有所不同。发展中国家原则上主张根本改革原有的国际货币体系,其一般要求为:⑴改革当前的浮动汇率制,建立某种波动幅度较小的汇率结构,对主要货币的汇价应规定某种“目标范围”。各国有责任对其外汇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与磋商;⑵加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主要工业国货币政策的监督,使其政策对世界经济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能起到支持作用;⑶新的国际货币体系在创设和分配特别提款权时,应当同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发展资金相联系;⑷放宽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贷款政策和条件;⑸重建和加强基金组织的作用和权威,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基金组织中的投票权;⑹通过重新安排和减免债务减轻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工业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开放资本市场并增加官方资金流动。发达国家原则上要求修补和维持原有的国际货币体系,其主要主张体现在1985年的基金组织年会前提出十国集团公报中: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所反映的基本结构目前仍是健全的,没有必要进行重大改革;⑵目前恢复固定汇率制的条件尚不具备,在全球经济处于困难情况下,以主要货币为基础的浮动汇率制是灵活可行的,但今后要采取进一步行动为汇率及金融市场的稳定创造条件;⑶为取得汇率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必须由各国紧密协作,各国有责任保持无通胀的增长,取消人为的贸易壁垒,必要时有责任采取共同行动干预外汇市场;⑷建立主要货币的“汇价目标范围”目前尚不切实际;⑸为稳定汇率,应当加强国际监督并改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督作用;⑹进一步向发展中国家开放资本市场,并向其按适当的条件提供官方资金;⑺自特别提款权创设以来,国际货币体系已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提款权今后将作为重要的国际储备发挥其他必要的作用;⑻支持基金组织按会员国的份额比例向国际收支暂时困难的会员国提供资助。

  总的说来,自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以来,国际货币体系经历了重大的变动,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挑战。这就要求各国加强世界经济发展中的货币合作,建立某种公正的国际货币关系和健全的国际货币体系。但由于不同的货币制度对各国的利害关系不同,这就决定了国际货币体制的改革必定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

从国际经济法的观点来看,国际范围内的货币金融合作仅有不长的历史,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制又具有弹力性和不完善的特点。简要地了解国际货币金融合作的历史对于

  1971年以后,面对布雷顿森林体系所要求的金汇兑本位制已经瓦解的事实,基金组织许多成员国就国际货币体制改革问题与美国发生了尖锐的对立。以法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反对美元的特权地位,主张正式恢复金本位制建立新的国际货币体系;而美国不仅反对恢复金本位制,而且要求进一步取消黄金的货币作用。1975年8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临时委员会在美国的压力下,通过了一系列旨在实现“黄金非货币化”的决议。这主要包括:⑴取消黄金官价和金平价制度;⑵禁止成员国以黄金作为外汇汇率的基础;⑶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基金组织间不使用黄金清理债权债务。这实际上根本否定了作为布雷顿森林体系基础的金汇兑本位制。与此不同的是,更多的成员国主张对原有的国际货币体制进行积极的改革,在此背景下,1972年4月召开的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第三届会议授权有发展中国家代表参加的“二十国委员会”研究拟定全面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计划和报告。该委员会于1973年的内罗毕会议上提出了旨在重建国际货币秩序的《改革纲要》。该《改革纲要》中反映多数国家一致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⑴应当使特别提款权成为主要的储备资产,降低黄金及其他外汇的国际储备作用;⑵为保障汇率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汇率制度应当以稳定但可调节的平价为基础,而浮动汇率仅应当作为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的方法;⑶对于扰乱性国际资本的流动,应当通过国际合作加以控制;⑷对于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结算,顺差国和逆差国均负有对称的责任,应当通过国际磋商解决;⑸国际社会应当促进实际资源流入发展中国家。这一《改革纲要》后因1973年能源危机和金融危机而被搁置。

  1974年9月召开的基金组织年会重又委托有发展中国家参加的临时委员会就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条款修订提出方案。在临时委员会提案过程中, 各国对于关系国际货币秩序的实质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其焦点是黄金地位和汇率体系问题。这一提案经成员国反复协商和谅解后,于1976年1月在牙买加金斯顿会议上达成了《牙买加协定》(美法谈判实际为1975年秋天,至1975年11月17日两国达成协议)。基金理事会于1976年4月依其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其主要内容包括:⑴确认成员国可以自由选择汇率制度,由此使浮动汇率合法化;但成员国有义务缩小汇率波动幅度,并且不得通过操纵汇率而取得不公平利益;基金组织有权对会员的汇率政策进行监督,使之符合各国的基本情况,有权要求成员国解释其汇率政策。未来经基金组织成员国85%投票权的同意,可恢复“稳定但可调整的平价制度”。⑵废除原协定中的黄金条款,使黄金与各国货币脱离联系而成为一种单纯的商品,实行黄金非货币化,成员国依原协定须以黄金支付的义务取消;基金组织持有的黄金将以市价出售其1/6,另1/6归还成员国,剩余部分依成员国决议处理。⑶确认未来将以特别提款权作为主要的国际储备资产,以特别提款权本位取代美元本位;特别提款权可以用来偿还对基金组织的债务,可以用于特提权帐户参加国间的借贷,也可以作为债务担保;基金组织有责任加强对国际清偿能力的监督;增加发行特别提款权。⑷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放宽对成员国贷款的比例和数额。 从国际经济法的观点来看,国际范围内的货币金融合作仅有不长的历史,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制又具有弹力性和不完善的特点。简要地了解国际货币金融合作的历史对于

  进入九十年代后,基金理事会根据国际货币关系变化的状况,又对《基金协定》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主要是增加和调整了成员国的份额,为强化基金协定和基金组织的约束力,增加了成员国强制退出制度,同时在基金理事会内设立了成员国停止投票规则;第三次修改后的《基金协定》于1992年11月11日已经生效。

  值得说明的是,《牙买加协定》和修改后的基金协定并没有解决国际货币体系所固有的缺陷,目前的国际货币关系实际上仍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1982年6月,以墨西哥为代表的南美国家先是发生了以不能清偿国际债务为特征的债务危机。1994年12月,墨西哥、阿根廷等国又突然爆发了被称为”新兴市场时代”的第一次货币金融危机。1997年7月,泰国终于也爆发了以货币危机为先导的金融危机;自泰国中央银行被迫宣布实行浮动汇率始,泰铢即大幅贬值,众多银行和金融机构破产,股市受到重创,外债支付陷入困境。在泰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韩国、日本也相继爆发了货币金融危机。在这一区域性金融危机中,各国本币相继竞争性贬值(贬值幅度多超过30%),大量国际资本抽逃,许多银行和金融机构相继破产,经济大幅回落,有些国家甚至被迫恢复了外汇管制制度。尽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危机国家接受了整改方案建议‚的基础上,对相关国家提供了金融资助,但从目前的形势来看,亚洲各国真正渡过此次金融危机仍有待时日。

  四、国际货币体系目前的状况

  在目前的国际经济关系中,是否还存在着布雷顿森林体系和国际货币秩序,这始终是存有疑问的。一种意见认为:布雷顿森林体系已经死亡,国际货币秩序已处于混乱和瓦解的非制度化状况(Non-System)ƒ,甚至认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经名存实亡。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某些基本规则已经被否定,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基金协定仍有效存在,并在许多方面仍然发挥着作用,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1条也确定了基金协定条款的有效性。因而国际货币秩序目前仅处于困难和目标含混的状态,原有的国际货币体制仍有维护和继续存在的必要;有的学者还主张将《牙买加协定》之后的此种国际货币体系统称为“牙买加体系”。尽管不同学者对于目前国际货币关系和国际货币秩序的客观状况仍有不同的认识,但在主观上,多数国家接受这样的观点:在现实的国际经济关系中,货币制度和政策不仅涉及到各国的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到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贸易公平;一国的货币政策不仅不能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而且应当在共同接受的国际秩序的基础上谋求合作与协调;国际范围内的货币秩序和金融秩序不仅不应弱化,反而应当得到加强。 从国际经济法的观点来看,国际范围内的货币金融合作仅有不长的历史,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制又具有弹力性和不完善的特点。简要地了解国际货币金融合作的历史对于

  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对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具有重要影响的以下两项事实因素值得重视。其一,随着各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和证券化的发展趋势,短期资本流动对国际货币关系和各国经济具有了日益重要的影响,对于资本项下国际资金交易和流动的市场化控制成为各国普遍重视的问题;对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缺少旨在控制国际资本(特别是短期投机资本)的完善而有效的国内市场规则和国际监管的情况下,要维持基金协定原有的某些目标显然是有困难的,1997年以来亚洲金融危机的过程已经证实了这一点。其二,随着1999年欧元的启动,一种新的国际储备资产将会对国际货币体系和格局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一跨国货币体系不仅会对欧盟国家间的贸易和资本市场产生积极的作用,而且被认为将有利于解决国际储备资产之不足和国际主要货币汇率之稳定。由于欧元体系是在统一监管的基础上使具有大体相同条件的相关国家实际上回复于固定汇率制,因而它对于国际货币金融合作所产生的示范影响是绝难低估的。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国际货币体系所须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所须克服的不稳定因素主要涉及以下一些:⑴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以后,国际货币体系实际上处于以不稳定的多种货币为基础的状况;与此相联系,国际储备资产呈多元化和分散化状态,这就不可避免地使目前的国际货币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欧元体系启动后,各国官方的国际储备资产可能会集中于特别提款权、美元、欧元、日元等几种主要货币,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会缓和国际清偿能力不足和国际储备资产分散化的矛盾,但是在国际范围内仍存在着主要国际货币之间的关系问题;就国际基础货币或本位币问题达成广泛的国际协议以保持基础货币的稳定,显然是形成国际货币秩序的基础。⑵在目前的国际货币关系中,浮动汇率已被长期化与合法化。虽然修改后的基金协定要求各国有责任在“管理幅度”内干预外汇市场,禁止成员国不公平地操纵汇率,并且授权基金组织对成员国进行监督;但基金协定中对于成员国责任标准的规定却十分模糊,其目前关于监督和磋商的规定也因失之软弱而难以收到效果。尽管在欧元国家内部,未来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摆脱汇率问题的困扰,但在国际范围内实现稳定汇率的秩序,却仍是悬而未解的问题。⑶在目前基金协定和国际贸易法制的框架下,国际货币关系实际上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况,国际贸易收支调节机制的作用在弱化,这难免导致贸易项下的国际支付困难。在出现国际收支不平衡时,顺差国与逆差国各负何种责任,应采取何种措施,汇率变动限制如何,须有哪些国际监督等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4)根据基金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金融服务的开放和金融自由化将成为某种发展趋势,然而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缺乏健全的国内市场规则和国际协同监管的条件下,显然还无法完全取消对资本项下交易和资金流动的管制。这就是说,完善对于国际资本流动的国际监管,完善各国的市场交易法制,实现国际范围内基本的汇率秩序,是国际金融自由化法制的必要内容。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国际货币金融合作的历史”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program/15918.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