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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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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洪少林”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二战以后,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得以长足的 发展。作为一个不断革新的开放的法律体系,国际经济法不可避免地 受到了当代世界主流思潮的影响,一改其往日 二战以后,......本文有445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2分钟。

二战以后,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得以长足的 发展。作为一个不断革新的开放的法律体系,国际经济法不可避免地 受到了当代世界主流思潮的影响,一改其往日

  二战以后,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得以长足的

  发展。作为一个不断革新的开放的法律体系,国际经济法不可避免地

  受到了当代世界主流思潮的影响,一改其往日的商业面孔,呈现出浓

  厚的人文关怀的气息。

  1 、 表现之一:复兴商业基本道德,关注经济主体自治的公平

  传统的经济领域中的法律向来“冷若冰霜”,原因似乎在于它所

  追求的目标只是“效率”而已。法律与经济的结合形成了一个相对独

  立的封闭体系。在该体系中,基于商业惯例与传统的高度自治极富效

  率却又毫不客气地将任何折损其运转成效的因素摒除在外。早期的国

  际经济法是以商人法为核心进行构建,而商人法的高度自治要求也成

  为丝毫不可侵犯的至高无上的原则。从实体规范到争议解决,全部服

  从于这一原则,因为这是商人们实践的需要。

  经济发展的利益堆积使人们的物性热情高涨而渐渐淡忘了一个极

  为重要的原则,或者人们只是对之漠不关心而已。然而也有头脑清醒

  的人始终在坚持不懈地向这个自治体系提出质疑:效率要求自治,而

  自治必定能实现公平吗确实,经济的法侧重的不是经济,而是法律。

  公平才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早期的商人法是对商业惯例的确认,

  这种确认在排除国家力量介入的自治体系里游移不定而难具权威。由

  于经济本身的运转不能提供给经济主体一个在合理风险前提下权利义

  务对等的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当若干领域未达到买与卖、供与

  求的动态平衡时,经济主体的市场地位就出现了错位。这时,在自由

  竟争与契约自由的口号与宣言背后被掩盖的是弱肉强食与意志被动了。

  实质的公平为形式的公平所取代或侵蚀。

  二战以后以权利关怀和探究法律之自然精神为核心的新自然法哲

  学和自由主义权利法哲学的兴起影响并促使国际经济法在完成效率与

  公平之结合方面进行努力。努力的途径是复兴商业基本道德。之所以

  称为“复兴”,是因为最初的商人惯例也源于商业道德,而当自治走

  向极端时,商业基本道德又被忽视了,所谓的高度自治则披上了最重

  要的商业基本道德的外衣。复兴不是确认,而是法定,即对商业基本

  道德予以明文规定并明确其法律效力。其表现又三:一是国内立法对 二战以后,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得以长足的 发展。作为一个不断革新的开放的法律体系,国际经济法不可避免地 受到了当代世界主流思潮的影响,一改其往日

  涉外经济关系的调整;二是国际公约的成文法规范;三是权威的国际

  组织拟定并公布示范性的商业文本,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具指导意

  义。复兴的内容是以“诚信”为核心进行衍生,注重经济主体在商业

  交易与经济交往中的善意、真实、守信。以契约自由为例,通过诚信

  原则的限制改变以往过分要求形式自由,而顾及主体意志的真实性。

  换言之,通过“复兴”来营造一个保障经济主体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

  法律环境并予以及时调整,从而实现效率与公平之结合。于是,高度

  自治为公平自治所取代,经济领域也注入了道德的温情。

  二、表现之二:政策向发展中国家倾斜,关注世界各国的共同发

  展

  经济主体的自治公平只是特定经济领域的交易公平,即微观层面

  上的公平。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更深层次还涉及到各国的经济利益。

  正因如此,国家立法与执法的触角频繁地伸向本国的涉外经贸活动,

  欲以国家之力攫取最大之利益。有两种相互配合的措施:限制措施对

  外,优惠措施对内。于是倾销、补贴、数量限制、关税壁垒、歧视等

  手法层出不穷。当国家实力成为经济主体之经济活动的后盾时,国际

  经济发展所要求的自由公平环境被扰乱,各国间的互相开放、互相接

  纳变成了互相抵制、互相打击,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而实力

  薄弱的发展中国家更是受创巨大,贫者愈贫。

  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趋势已在各国间形成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共同

  利害关系。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差距的增大成为阻碍全人类进一步

  发展的重大屏障。共同发展是当代国际社会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而这

  也是国际法努力要达到的目标。1995年3 月在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

  社会发展会议再次警告世人:如不达至共同发展,人类不会再有美好

  的未来。人与人、国与国之间是平等的,这一平等不是口号上的平等,

  而应是实质享有权益上的平等。无视他人的贫穷与饥饿是人性的沦丧,

  无视他国的落后与倒退则是国家发展观念上的短视症。国际经济法顺

  应这一思潮的要求,由放任自由地顺应性被动发展转向为追求世界各

  国的共同发展而努力。

  第一个步骤是通过各国协商达成协议来维护各国经济往来的自由 二战以后,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得以长足的 发展。作为一个不断革新的开放的法律体系,国际经济法不可避免地 受到了当代世界主流思潮的影响,一改其往日

  空间,禁止各国采取限制贸易与资本流动的措施,阻止国家的干预触

  角直接伸向国际经济领域,确保国际经济活动的自由化;第二个步骤

  则更能体现共同发展的要求,即促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对话,

  以双边协议、多边协议等形式在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确定优

  惠发展中国家的倾斜性政策,扶持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这一点已

  成为当代国际经济法的一项 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

  三、表现之三:重视环境保护,关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共同发展体现的是国与国之间的发展关系,而完整的发展观还包

  括人类在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问题,即人类发展

  的现在与未来之间的关系问题。人类长期对自然的贪婪性掠夺所造成

  的种种恶果已提醒世人:如果人类再不改变陈旧的工业文明发展模式,

  人类将走向灭亡。舒马赫早在80年代以前即提出适当发展理论,指出

  要放慢经济增长速度,以求减少大范围的、持续性的环境破坏。进入

  80年代以来,学者们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理论,提出发展不等同于单纯

  的经济增长,发展要讲求质量,注重社会效益。1987年,世界环境与

  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中提出,社会的发展既要满足

  当前的需要,又不危及下一代发展的需要,即当代各国的经济发展应

  是寻求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

  过的《里约宣言》进一步指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工作

  应是发展过程中一个整体构成部分。由此可见,保持环境与发展间的

  平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国际经济法本身侧重于私法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象国际公法那

  样大张旗鼓地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然而在目前各个国家仍然在

  为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内涵以及实现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与义务承担争得

  不可开交,从而使得国际范围内的公法措施难以出台之时,国际经济

  法已及时吸收了这一新发展观并且在其领域内付诸实践。关贸总协定

  的序言规定的是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而世界贸易组织章程则

  改为“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最适宜地利用世界资源”. 世界贸易组

  织协议更是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条款,强调环保对贸易与投资的限制 二战以后,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得以长足的 发展。作为一个不断革新的开放的法律体系,国际经济法不可避免地 受到了当代世界主流思潮的影响,一改其往日

  效力。在这一精神的要求下,诸多国家的立法也作出相应调整。

  虽然国际经济法的实施步骤在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并非效果显著,

  但在目前,贸易与投资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却是唯一富有实际意义的手

  段。因此,国际经济法对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对于引导更大范围

  内的实际措施的出台具有示范意义,值得嘉许。

  四、对法律制度发展趋势的启示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当代国际经济法不仅关注经济主体在微观经

  济环境中的实效公平,更加关注各国发展的平等协助以及人类发展的

  未来前景,表现出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人文热情。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本应与人类美好理想的实现相伴相随,但经济发展与利益追逐却使法

  律成为实用主义的服务工具。与此同时,人类也在淡化人性、文化与

  理想,不断趋于物化,不能不说是莫大的悲哀。人是理性的主体,应

  主导自己的命运,把握自身的未来。而法律正是主体性的人协调彼此

  关系,共同促进社会步向美好未来的重要途径。本文以上所揭示的当

  代国际经济法趋于人文关怀的发展态势对于我们把握法律的发展趋势

  是一个重要启示。

  由此,我们可以预见,国际经济法所体现的人文关怀思潮的日益

  主流化对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从立法到司法,乃至法律观念都会产

  生重大影响:首先,从法律的产生看,法律的产生由被动的顺应性的

  产生趋向主动的积极的立法。关于法的产生,萨维尼认为法律是发现

  的,即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习惯,习惯的积累最终形成法律制度;

  而边沁则主张法是制订的,是立法机构行为的结果。在边沁看来,习

  惯虽为立法机构提供了立法的素材,但立法活动仍是一个创造的过程。

  应该看到,法律是一个不断变动、积累和扬弃的过程。法律最初的形

  式是习惯,但累积到一定程度,可以形成一个基础,由立法机构来创

  造法律。而且法律发达的国家也为他国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蓝本。随着

  各国间联系的日益密切,国际组织的立法和各国间协调立法的活动日

  渐增多,这首先反映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而这些国际性的法律制度

  又为各国立法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由于立法观念的改变,各国日渐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 二战以后,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得以长足的 发展。作为一个不断革新的开放的法律体系,国际经济法不可避免地 受到了当代世界主流思潮的影响,一改其往日

  作用。以往受“发现论”的影响,人们认为法律不能超越社会发展并

  起到引导社会发展的作用。而现在,各国越来越重视通过变革旧法、

  制定新法带动社会变革,发挥法律在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作用。国际组

  织的立法在二战以后适应经济贸易自由化的要求走在了前头。进而,

  不仅法律发达的国家积极制定修改法律,发展中国家更是借鉴他国法

  律积极移植,结合本国实际进行创新。法律之于社会发展的作用,从

  以往的“服务性”作用转向以对社会发展的积极引导为主。

  社会发展观念的转变也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目的的认识。法律,

  尤其是商业领域的法律由注重效率转向效率与公平兼顾。兼顾的公平

  既包括个体的公平,也包括国家间的公平。前者如各国对市场竞争规

  范的重视,对合理分配的调整,对社会福利的关注等;后者如世界贸

  易组织协议等国际经济法律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护,对国家间竞争

  行为的协调,对不发达国家的援助和支持等。当然这虽然是一个良好

  的开端,但要做到令人满意,真正实现公平仍是路途艰难,发展中国

  家和国家内的弱势群体仍要有更多努力。另外法律也由以关注个体利

  益为中心转向开始关注整体的利益。在国际上,确立了人类共同财产

  原则,排除个人或个别国家的占有主张以保护对全人类发展至关重要

  的资源,如南极、海底、月球、重大文化遗产等;环境保护的原则除

  了在贸易法律、海关商检规则中得到体现,专门的国际条约也越来越

  多。各国的国内法律也体现出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注,既“立足现

  在”,也“放眼未来”. 除了是因为受国际条约义务的约束,社会发

  展观念的转变是主要原因。笔者由衷地希冀社会发展的价值能够最终

  回归到理想主义与人文精神,在此基础上塑造出现代化的生机勃勃的

  富有人性意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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