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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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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法律关系主体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法律关系主体

1、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在欧洲诸国,凡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若为人身伤害,任何受害者均可要求赔偿;若为财产损害,只有基于生活消费目的的私人消费者方可依产品责任法获得赔偿。与欧洲相比,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保护范围要广泛得多。根据《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的规定,“索赔人”是指“因遭受损害而提出产品责任索赔的自然人或实体”。没有将作为索赔主体的“自然人”限于“私人消费者”,更将“实体”明确列为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显见其保护对象的广泛性。

我国《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并未明确界定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仅指“他人”。有学者主张,在产品责任法上,“权利主体主要包括个人消费者,即为个人消费目的购买或使用产品的个体社会成员,法人一般不宜作为产品责任赔偿关系的权利主体。从广义上说,产品包括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故产品的消费可分为消费资料的消费和生产资料的消费,而后者主要是通过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进行的。尤其在现代社会,随着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产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危险程度也日益增加,缺陷产品不仅危及私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样严重威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为维系加害人与受害人之利益平衡,促使生产者、销售者努力降低产品危险,消除产品缺陷,界定“他人”,应当将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产品责任的保护范围,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应当包括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一切受害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在其内。

2、产品侵权法律关系义务主体。(1)生产者。《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使用“生产者”的概念,对生产者的责任主体地位作了原则规定,但未明确生产者的范围,应当包括:第一,成品制造者。成品制造者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第二,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产品缺陷由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造成的,受害人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时,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准制造者。对他人制造的产品像自己制造的产品一样进行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经营,视为制造者。例如,在他人的产品上以自己的名称、商标或其他具有识别性的标志表明自己为生产者,此种情形下,对其销售的产品,应当承担产品制造者的责任。另外,为出售、出租、转让等营业目的的进口商也视为制造者,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受害人因管辖权的障碍无法对外国产品生产者起诉而蒙受损失。(2)销售者。销售者是指生产者外的产品经销商。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应满足的条件是:第一,以经营该产品为业的人,例如,私车转让人不是销售者;第二,此种经营应是长期的,而不是临时或偶尔的;第三,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或唯一的营业,如影院出售的爆米花。至于销售者的范围,根据产品提供或经营方式,主要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出租人、行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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