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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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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周迎宝”负责编辑,主要解答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遗嘱继承遗产的方式。当法定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继承其遗产时,称为遗嘱继承。此时,继承人、遗产的份额、分配方式都来自遗嘱的指定,充分尊......本文有104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遗嘱继承遗产的方式。当法定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继承其遗产时,称为遗嘱继承。此时,继承人、遗产的份额、分配方式都来自遗嘱的指定,充分尊重了遗嘱人自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意志。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不断富足,遗嘱作为公民安排自己死后财产归属的手段,也越来越多的被适用,遗嘱继承正逐步成为继承的一种主要工具。

  目前,我国承认的遗嘱形式主要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其他遗嘱,此点上我国学界认为各遗嘱应当具有相同的效力。因为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有可能会导致遗嘱人的最终意愿不能够实现,使得遗嘱人通过遗嘱自由处分其遗产的能力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这不符合遗嘱自由的立法原则,也有悖法律的效率价值。遗嘱是遗嘱人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在继承法上的体现,它与人所追求的自由价值息息相关,立法者应当把此考虑进去,另外,在程序要件上,公证遗嘱的订立在形式上较之其他遗嘱形式更为严格,再其撤销时也应当遵循相应的严格要求,这就要花费遗嘱人更多的时间、经历与费用,在有些情况下,由于遗嘱人可能病危或其他意外情况下根本来不及到公证机关去办理公证遗嘱的变更登记,而临终前,体现在公证遗嘱上的未必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遗嘱人想重新立遗嘱的话就会受到公证遗嘱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一是不能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在法的效率价值上来讲,反而效率还不及其他形式的遗嘱。

  在遗嘱的形式上,随着现代电子产品的普适化,越来越倡导无纸化办公等,很多人已经习惯了电脑打字或通过其他类型的电子设备进行文字处理,所以由本人亲笔的自书遗嘱已经赶不上时代的需要,应该通过立法认可由遗嘱人亲笔签名的电子打印遗嘱。再者,录音遗嘱,这种方便快捷又能准确体现遗嘱人意愿的遗嘱形式,我国法律将其规定的极其简单。现在科技愈加发达,像MP4、MP5、IPad、以及带有录像功能的电子产品已经大众化了,最方便又简单好用的就是我们手里拿的智能手机,随手拿起就可以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录像的方式记载遗嘱人意愿的方式已经愈加普遍,而现行继承法仅仅规定了录音遗嘱的方式,考虑到电子产品的普遍化,应当将原有的录音遗嘱进行合理的扩充,将录音遗嘱扩展为录音录像遗嘱,即将任何可视听的电子设备所制作的遗嘱均可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并且音像遗嘱还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视听资料证据相呼应。既能使遗嘱人方便快捷的制作遗嘱,又能适应现代社会影像普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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