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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虽在后 公证遗嘱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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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3年春节刚过,某镇农民张占军便收拾行装去外地打工。临行前,其父将张占军、其兄张永军、其姐张秀丽叫到身边,张父自书遗嘱,将家里的住房6间、存款3万元等财产,由姐弟三个平均分配。随后,张父将遗嘱拿到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05年,张父病重,打电话要张占军返家看看,当时张占军工作任务繁重,便告知父亲暂时不能回家。张父一怒之下,于2005年9月底,又自书遗嘱一份,取消张占军的遗产继承权,将其遗产由其另两个孩子平分继承。2005年10月中旬,张父去世,张占军的兄、姐按照张父的第二次遗嘱把父亲遗产作了分割。
2006年春节前夕,张占军返回家乡,向其兄、姐提出要继承父亲遗产,被他的兄、姐拒绝。无奈,他只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继承权,并向法院递交了他父亲所立的第一次并进行公证过的遗嘱。法院判决其父所立的第二次遗嘱无效。其兄、姐分遗产行为无效,三人按第一次遗嘱内容重新分配遗产。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规定,如死者既留有公证遗嘱,又留有其他遗嘱,不能推定后面的其他遗嘱撤销或变更了前面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应执行最后的公证遗嘱,并以最后公证遗嘱为准。本案中张父第二份遗嘱虽在后,但因未经公证,不能改变第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应按第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来处理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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