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配偶继承顺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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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为:父母、子女、配偶、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般情况下,配偶由于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时间最长,互相之间的抚养义务也最多,应该是法定继承中最重要的继承人之一,但同时由于配偶是由婚姻关系而不是血缘关系而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因此也是在继承发生时最容易引发问题和矛盾的特殊继承人。所以对配偶继承顺序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合乎当今社会的现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而,对配偶继承顺序的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关系到家庭内部的和睦,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下面笔者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以供探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配偶是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按照我国目前把配偶和父母、子女同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就有可能出现这样两种情况:如果被继承人有父母或子女,那配偶和父母子女共同成为继承人,均分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无父母子女,那配偶就独自继承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而和被继承人有血亲关系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则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任何财产。但是《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范围和顺序,总体上是以血亲关系为主线的,其目的很清楚,主要就是为了保证被继承人的财产能最大限度地留给与其有血亲关系的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毕竟跟被继承人是有较近血亲关系的人。而且,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了其全部财产,那么,无论其配偶今后是死亡还是再婚,其财产必将会全部转移到和被继承人无任何血亲关系的人手中,即被继承人的财产将会全部转移到其家族之外的人手中,这显然不是被继承人愿意看到的结果。
2、根据我国当前的情况,配偶作为恒为继承人有其比较适应当前社会实际情况的地方。但也有其不足的地方。毕竟夫妻关系是一种特定的人身关系,是组成一个完整家庭的基础。一般情况下,在现代社会中,只要夫妻关系存在,特别是原配夫妻,他们之间的紧密关系,肯定是超过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更是前文建议设立的第三顺序的继承人无法比拟的。因此,是否可以在把配偶规定为恒为继承人的同时,对配偶参与继承财产再做一些具体的细则规定。当然制定具体细则规定会碰到很多复杂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这需要逐步细化推进。但从粗线条来说,是否可在考虑到一般家庭都是共同生活的夫妻共同创造财富,考虑到再婚夫妻一般都有比原配夫妻复杂的家庭关系的基础上,先作如下的规定:原配的配偶,如果与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起继承财产时,所有继承人平分财产;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一起继承时,配偶增加一份财产;与第三顺序的继承人一起继承时,配偶增加两份财产。再婚的配偶,如果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起继承财产时,配偶继承的份额减半;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一起继承时,所有继承人平分财产;与第三顺序的继承人一起继承时,配偶增加一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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