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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的财产能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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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强于1984年7月在一次沿海勘探时遇台风失踪,经所在单位组织力量寻找,始终下落不明。1986年12月,该单位作出李强因公失踪的结论,发给其妻王丽及其子女李海、李兰抚恤金3500元,但是属于李强的存款和衣物均未分割。1987年2月,李海提出要分割其父遗产,但王丽怕其丈夫一旦生还不好交待,不让分割。双记发生争执,王丽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公民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后,可经利害关系人提出要求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在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一年届满后,作出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判决之日,就是失踪公民死亡之时。只有在这时,继承才开始。

  李强因海损事故失踪二年多,王丽及其子女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他死亡的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是人民法院的权力,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此权力,李强单位作出的李强因公失踪的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认定李强已死亡,王丽及其子女也不能侵害李强的财产。只有当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李强死亡的判决时,李强的财产才能为遗产,方可由王丽及其子女分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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