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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遗嘱与生前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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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于2月26日应台湾同乡会曾会长俊隆医师之邀在长辈会简单介绍遗嘱及生前信托规划的基本概念,因时间有限无法详细说明此一重要及复杂的理财规划,欢迎来电询问与您个人有关的生前信托规划细节。在此仅述当日摘要。
首先分析一下有无遗嘱与生前信托的利弊。
一.没设立遗嘱或信托(INTESTATE)
利:
·生前不用麻烦规划
·不须设立费用
·不花精神心力
弊:
·法庭认证程序复杂繁琐不易懂
·各类有关费用甚为庞大甚至超过总遗产的3分之1以上
·财产分配处置程序漫长,冻结时间平均1年至3年左右,甚至有超过5年、10年的例子
·时有家族纷争,精疲力竭现象
·与遗产有关数额人际关系数据皆成为公共记录,可能招引外界干扰
·无法享受遗产税免税额来省税
·如法庭依一定程序而没能找到合法继承人时所有遗产便会被“强迫充公”(Escheat)
二.有遗嘱但是没设信托(WILL)
利:
·生前可控制及指定继承人
·设立费用不高
·容易设立
弊:
·遗产总值超出10万美金($100,000)必须经由法庭遗产认证的手续(PROBATE)
·遗嘱依其意只是在过逝后有效,在设立人生理或意识失去法定能力时,他(她)便可能失去财产的控制力,认证法庭在此涉入。
·认证程序费用昂贵,一般须花4~10%以上的总遗产额,这笔费用付清之后才轮到遗产的分配
·认证期间遗产冻结平均六个月到二年,甚至有超出三、五年的例子
·认证及遗产有关数据全部成为公共记录,也会招引家族间,生意竞争者,及杂人之干扰
·认证程依法律而办,家族无控制遗产能力。
·难以享受到遗产税抵减免除额(TAX EXEMPTION)
三.遗嘱内加设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
利:
·与上述第二项类似
·死者经由遗嘱信托在过逝后仍可继续控制遗产的分配
弊:
·还是会先经过遗嘱认证之程序,花费,及时间等。
四.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利:
·避免法庭认证之手续,昂贵花费及防止遗产长期冻结之不便,可迅速分配遗产。
·有隐密性,遗产数据不会像遗嘱一样成为公共记录
·可以充分利用减免税额之利,只缴纳最低的联邦税和州税
·可有最大幅度的控制支配能力
·在设立人失去法定生理及意志判断能力时,不须经由认证法庭指派资产护理者(CONSERVATOR)
·极具伸缩性,设立人可依需要随时修改,设立“附属信托”(SUBTRUST),及“持久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指定某人在自己不能管理事务时代为处理,和“医疗预先指示”等,甚至可以废止旧信托,重新设立新信托
·任何一州都认定其法定效力
·非常不易反驳争辩,促进家族安定和谐
弊:
·设立时须经过谨慎考虑所有个人家族财务计划、税法及心理期望等等
·资产移转入信托的手续比较繁复
·设立费用可能比前二者高
五.遗产规划税法
2001年6月7日布什总统签署了经济成长与减税法案(ECONOMIC GROWTH AND TAX RELIEF
RECONCILIATION ACT OF 2001),新税法便正式成立,其主要内容除减轻所得税之外(INCOME
TAX),对遗产税亦逐渐废除。在2010年那年去逝的人,全无须付遗产税,2011年去逝的人则按1997年纳税人减税法案(TAXPAYER
RELIEF ACT OF 1997)的规定,大家现在正看好2011年变化与因应之道。附图简介联邦遗产税(ESTATE
TAX),赠与税(GIFT TAX),及隔代移转税之免税额及最高税率:

根据1997年的旧税法遗产税与赠与税采用同一免税额,但从2004年1月1日起。遗产税的免税额将逐渐增加,而赠与税的免税额则保持$1,000,000不变,由于联邦采取联合免税制(UNIFIED
CREDIT
EXAMPTION),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使用息息相关。生前使用的赠与免税额会直接影响到遗产税免税额数。赠与人可以每年免税的送每位子女或他人美金$11,000,父母两人则可共送出$22,000免付赠与税。须注意的是一旦超出$1,000,000(夫妇$2,000,000)便须依表二付赠与税。

遗产如果指定给比赠与人年轻37.5岁以上,或差两代及两代以上时,便须注意隔代移转税之征收(表三)。依通货膨胀指数调整由2001年到2003年的免税额为$1,060,000。由2004年到2010年止则与遗产免税额相同。
遗产税的征算是从遗产毛额(GROSS
ESTATE)扣掉包括丧礼费用,处理遗产的所有行政费用、医疗花费,各种债款,配偶及合格慈善机关赠与,再去除去逝那年的免税额,便可以依照那年的应课税率来缴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也缴付州政府遗产税及支付外国(如尚有在中华民国,台湾的资产)的遗产税,亦可以扣除这笔支出,避免双重的负担。
六.生前信托的规划
(A)角色:牵涉生前信托契约关系共有三种角色,即信托人(SETTLOR, TRUSTOR
或 GRANTOR),受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信托人负责将财产权转到信托内(TRUST),转换成法定头衔(LEGAL
TITLE),由受托人来管理、投资并依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将?息(INCOME)和本金(PRINCIPLE)交给受益人。

(B)类别:生前信托分成可撤销(REVOCABLE)及不可撤销(IRREVOCABLE)两大类。应与专业人士,如经济规划师(FINANCIAL
ADVISOR),税务顾问(TAX ADVISOR),会计师,及律师咨询后,谨慎策划。
(C)文件:可撤销信托的规划通常包括下列文件
1.可撤销的生前信托(REVOCABLE LIVING TRUST)
2.生前信托证明书(CERTIFICATION OF TRUST)
3.倒入遗嘱(POUR-OVER WILL)

B信托内包括去逝配偶的财产(也是一半的共同财产及所有的个别财产)。依去逝那年的遗产总值,参阅表一后,如果财产价值不超过免税额,则可全纳入B信托。如果超出免税额,则可替存活配偶设立一个C信托。
C信托又称婚姻信托(MARITAL
TRUST),因为虽然去逝配偶可指示未来的继承人,存活配偶仍然享用其利益。此C信托通常使用Q-TIP信托(QUALIFIED
TERMINABLE INTEREST PROPERTY TRUST)。
存活配偶可以享用B信托及C信托的孳息及使用权,可以在确知标准之内使用本金在教育,医疗,基本生活费上(ASCERTAINABLE
STANDARD),也可以在每年领取$5,000或5%的本金(取较大者)作其它之用(5 与 5
权益)。等到存活配偶过逝后,C信托所剩的财产,就会并入存活配偶的遗产内,以充分利用存活配偶的免税额,之后便给予去逝配偶指定的受益人。
七.结语

由于每个人或家庭有不同的情况与需求,信托的设立也?对不能同出一轨。生前信托在设立时虽然要花费较多的精神,但它确能带给赠与人及收益人最大的益处,是资产规划中不可或缺的策略。已经设有信托的人也须每2~3年根据新颁授的法律条款,家庭,经济的变化,及个人的期望作适当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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