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须要哪些法定形式要件?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潘浩”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王先生与前期婚后未生育子女,后收养小青为孙女。后王先生与赵女士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5月,王先生自书遗嘱,载明将房产产权和家庭财产赠与妻子赵女士所有。王先生签字,捺手印......本文有32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王先生与前期婚后未生育子女,后收养小青为孙女。后王先生与赵女士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5月,王先生自书遗嘱,载明将房产产权和家庭财产赠与妻子赵女士所有。王先生签字,捺手印。同年7月,王先生、赵女士共同到区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产权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赵女士名下。同年8月,区建设委员会为赵女士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后王先生死亡。
小青举出2007年7月王先生立代书遗嘱,将房产继承给自己,有见证人李先生、张先生为证。认为自己有权继承王先生的房产。
王先生生前立字据将房屋赠与赵女士,并共同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该遗赠已成立并完成。小青所述王先生于2007年7月所立遗嘱,为他人代书,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王先生作为遗嘱人没有在该代书遗嘱上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所印指纹亦不清晰,不能确定为王先生所立遗嘱。无论是继承人的地位,还是遗嘱的继承,小青要求继承该房屋的诉讼请求,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口头遗嘱在什么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的效力如何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代书遗嘱须要哪些法定形式要件?”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jztg/8106.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