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孙女要求继承房产 代书遗嘱不符法定形式被驳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家豪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家豪”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核心提示: 为继承房产,小青持代书遗嘱将爷爷的后老伴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未予认定代书遗嘱之效力,驳回小青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为继......本文有59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核心提示: 为继承房产,小青持代书遗嘱将爷爷的后老伴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未予认定代书遗嘱之效力,驳回小青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为继承房产,小青持代书遗嘱将爷爷的后老伴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未予认定代书遗嘱之效力,驳回小青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王先生与前妻李女士婚后未生育子女,后收养小青为孙女,并共同生活。1998年10月,王先生与赵女士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5月,王先生自书遗嘱,载明:“将属于我的房产产权和家庭财产赠与妻子赵女士所有,以照顾她的后半生,并将房产证的姓名由我改为赵女士”。王先生签字,捺手印。同年7月,王先生、赵女士共同到区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产权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赵女士名下。同年8月,区建设委员会为赵女士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后王先生死亡。

后小青起诉到一审法院称,2007年7月,王先生立代书遗嘱,将房产继承给自己,有见证人李先生、张先生为证。赵女士在王先生死亡前,擅自将该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故要求判令将房产由自己继承。赵女士以小青提供的遗嘱无效,且其不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同意小青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小青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生前立字据将房屋赠与赵女士,并与赵女士共同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且房屋在王先生去世时已登记在赵女士名下,该遗赠已成立并完成。小青所述王先生于2007年7月所立遗嘱,为他人代书,王先生作为遗嘱人没有在该代书遗嘱上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所印指纹亦不清晰,不能确定为王先生所立遗嘱,且王先生在2007年7月25日与赵女士共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故小青所述的遗嘱不能成立。无论是继承人的地位,还是遗嘱的继承,小青要求继承该房屋的诉讼请求,都无法支持。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货物买卖合同买方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可以吗?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孙女要求继承房产 代书遗嘱不符法定形式被驳”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jztg/809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