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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成立之要件:遗嘱本身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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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俊德”负责编辑,主要解答遗嘱信托跟其它信托最大的不同,就是遗嘱信托必须以遗嘱本身有效为要件,包括遗嘱「真正」与「 有效性」,以及民法对遗嘱的各项限制,特别是民法对遗嘱的「特留分」规定,遗嘱信托才......本文有75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遗嘱信托跟其它信托最大的不同,就是遗嘱信托必须以遗嘱本身有效为要件,包括遗嘱「真正」与「

有效性」,以及民法对遗嘱的各项限制,特别是民法对遗嘱的「特留分」规定,遗嘱信托才能生效。

所谓遗嘱,泛指生前处理死后的相关事宜,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家产处分、死后仪式进行、子女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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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领等等,但遗嘱信托则是特指财产处分的范围,而且,前提是该分遗嘱的有效性。

遗嘱的类型,根据民法第1189条的规定,遗嘱包括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口授

遗嘱。以目前实务上大部分预立遗嘱的方式,仍以自书遗嘱为主要方式。

自书遗嘱必须要有自行书写遗嘱全文,记载年、月、日,并亲自签名。如有增减、涂改,应注明增减

、涂改之处所及字数,也需要再另行签名,而代笔遗嘱也有严格的法定方式,若稍有疏漏即可能使遗

嘱不生效力,进一步影响遗嘱信托的效力。

除了遗嘱型式上的有效性外,民法对遗嘱也有许多限制,例如,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就算得到法定

代理人的同意或承认,所立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最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对遗产特留分的限制; 所谓特留分,是指在继承开始时,应将死者 (即被继承

人)的遗产的一部份保留给其近亲。

特留分的具体分配方式,是依照其法定继承人的人数多寡与其顺序先后而定;例如,被继承者留有一

妻一子,特留分至少为遗产的四分之一; 而特留分财产的算定,是从死者的应继财产,包括继承开始

前因结婚分居或营业,已从死者受有财产之赠与价额之中,再扣除债务之后才算。

成立遗嘱信托时,必需特别注意,与一般生前财产信托不同,可能无法像将全部财产权信托出去,如

果有多数的法定继承人,一定要考虑到民法保留特留分给近亲的规定,遗嘱信托是不能违反民法对遗

嘱的限定。

从另一方面来说,被继承人如果想要把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受益人,只要不侵害继承人之遗产

特留分,都是可行,也不需要经过遗嘱信托受益人的同意。

另外,遗嘱信托必需事先指定担任遗嘱执行人或是遗产管理人,律师、信托业等公正可信赖人士

皆可,但要注意:未成年人与禁治产人不得担任遗嘱执行人。
[小资料]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简单来说,就是立遗嘱人在遗嘱内指定受益人,并载明将全部(或部份)遗产,于继承开

始后,为受益人的利益,而交付信托之意。

信托依照生效日期,分为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如果立遗嘱人生前将部份财产已经先行交付信托,就

不是属于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最大前提是一份有效的遗嘱,另外,中信银也提醒遗嘱信托还必需许多要件, 比如说立

遗嘱人须于遗嘱内载明信托意旨、指定受益人、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内需详列财产项目,因为遗嘱

信托的信托财产必需确定,如果遗嘱中就财产(遗产)的项目没有详细记载,遗嘱执行人没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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