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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为房产继承权立两遗嘱 争房兄妹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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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为房产继承权立两遗嘱 争房兄妹上公堂


  当事人吴某去世前分别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其大姐和大哥,其去世后,亲兄妹为如何分割这套房产闹上了法庭。


  吴某因肢体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大姐吴桂宁主动承担起照顾弟弟的责任,吴某十分感激,立下遗嘱把自己所有财产和一套私产独单全部留给大姐一人。后来大哥吴天义又主动去服侍吴某,吴某瞒着大姐又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和房子留给大哥。


  半年后,吴某去世。吴某的大哥和大姐为如何分割这套房产起诉到法院。法庭上,二人都要求继承吴某的全部遗产,并分别提出申请,要求鉴定对方所提交遗嘱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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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鉴定,两份遗嘱中吴某的签名都是本人亲笔。原审河西法院认为,吴某生前无配偶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故其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大哥吴天义、大姐吴桂宁、二哥吴天勇、二姐吴桂平。吴某生前先后立了两份遗嘱。前一份为吴桂宁提交,内容为:我去世后,该房由我大姐吴桂宁一个人继承,因为我大姐平时一直照顾我的吃喝等,看病都由她一个人承担。后一份为吴天义提交,内容为:我现在身体不好,万一我去世了,我的房产和我的一切财产,由我大哥吴天义继承。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前一份遗嘱明确表示由大姐吴桂宁一个人继承全部遗产,排除了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一份遗嘱并未明确表示排除吴桂宁继承遗产,亦未明确表示只由吴天义一个人继承全部遗产。因此,两份遗嘱并非内容完全抵触,其中不相抵触的部分仍然有效。故大哥吴天义和大姐吴桂宁应共同继承遗产、共有诉争房,其他继承人对上述遗产不参与继承。一审宣判后,吴天义不服,认为两份遗嘱都是对同一套房屋的处分,其内容是相抵触的,该房应由自己一个人继承。


  二中院审理认为,吴某系残疾人,其生前的日常生活都由吴桂宁照顾,如剥夺了吴桂宁的继承权有失公平;而吴某的后一份遗嘱中,亦未有剥夺吴桂宁继承权的内容存在。基于此,吴天义的上诉请求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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