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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遗产信托成立与终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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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本文继承法编辑介绍的是管理遗产信托成立与终结的情形是什么。

  一、管理遗产信托的含义

  管理遗产信托是主要以管理遗产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此类遗嘱信托的形式主要是由于遗产继承问题引起的。管理遗产信托有“继承未定前”和“继承人已定后”两种情况。“继承未定前”的管理遗产信托,是在没有遗嘱、遗产继承存在纠纷或遗嘱中的继承人尚未找到的情况下,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在处理分割遗产前暂时代为管理遗产。“继承人已定后”管理遗产信托是指继承人虽然继承了遗产,但因种种原因不能自行有效地保护和经营其财产,以至无法运用这些财产提供自身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甚至使财产蒙受损失时,事先由遗嘱人或其亲属或法院指定或选任受托人,在遗产继承后的一定期限内代继承人管理遗产。信托期限视继承人情况而定,对未成年人,至其成年之时为止;对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至其恢复行为能力或死亡为止。

  二、管理遗产信托成立与终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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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遗产信托成立的情形

  管理遗产信托关系可因下列情形而成立

  (1)“继承未定”前的管理遗产信托的成立

  有的遗产没有立遗嘱,无法体现遗嘱人对继承的具体意思表示,虽然根据法律顺序可以析产,但各方意见分歧,经久不好解决,此即继承未定。但遗产不能无人去管,只得委托信托机构办管遗产信托。 有的遗产分割继承有遗嘱可据,但继承人一时找不到,继承不落实。遗产不能无人照管,只得委托信托机构办管遗产信托。

  有的遗产既无遗嘱可据,按法定继承,又一时找不到继承人,同样可以委托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

  (2)“继承已定”后管理遗产信托的成立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不能立时接管分得的财产。如继承人不在本地,长期外出,不能对当地分得的遗产接受下来。又如继承人长期患病,不能接管而自理。只得办理管理遗产信托解决。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本人事务繁忙或经验不足,未去立时接受遗产,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因属寡妇孤儿,一时心情抑郁悲痛,不愿立时接受遗产,也可由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

  在上述信托关系成立中,原执行遗嘱信托时的委托人、各种继承人都是委托人,所有继承人又都是受益人。

  2、管理遗产信托终结的情形

  信托机构在“继承未定”前管理遗产时,如继承人得到确认,并把遗产移交给了继承人,此项信托关系即告终止;在“继承已定”后管理遗产时,如继承人已能自己理财,而将遗产移交给了继承人,此时信托关系也同样即告终止。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如信托机构与委托人订的遗嘱契约中,另有对遗产管理特订期限的,如遗嘱人在遗嘱中要求继承确定后,再管理遗产若干年,则达到特定期限时信托才告终止。又信托关系亦可由于特殊情况的发生,经法院或经委托人、受益人有关方面提出,各方同意,信托关系也可提前解除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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