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友要捐诗人遗产诗人养女不同意 遗嘱将笔迹鉴定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振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七旬女诗人裴某去世后,诗友和裴某的养女围绕着一笔19万余元的存款遗产发生纠纷。诗友闫某某称裴某遗嘱要把这笔钱捐给希望工程并托其办理,裴某的养女裴某则不承认遗嘱真实性,并对诗......本文有81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七旬女诗人裴某去世后,诗友和裴某的养女围绕着一笔19万余元的存款遗产发生纠纷。诗友闫某某称裴某遗嘱要把这笔钱捐给希望工程并托其办理,裴某的养女裴某则不承认遗嘱真实性,并对诗友的目的表示怀疑。
昨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将委托专业机构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
>>遗产风波
19万存款属于谁诗友养女各执一词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发生了交通事故裁决需要什么材料?
今年8月4日,女诗人裴某去世,相交多年的诗友闫某某拿着一份未经公证的遗嘱将交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起诉到碑林区法院,称裴某生前愿望是将19万余元存款全部捐给希望工程,但银行却根据裴某外甥女裴某的申请挂失了银行卡。闫某某认为,她是裴某生前委托的遗嘱执行人,银行拒绝取款,侵害了她执行遗嘱的权利,也剥夺了困难学生合法受赠的权利。
昨日开庭后,闫某某及代理人将原起诉状中的第三人裴某变更为第二被告,要求裴某返还19万余元。法庭上,闫某某提供的未经过公证的裴某“遗嘱”包括:其丧事托诗友闫某某操办;其存款全部助学,由闫某某负责联系捐给单位或人员;其他财产由外甥女裴某自行处理;丧葬费用(暂由外甥女垫付)由单位所发费用及20个月的退休金支付,剩余部分归外甥女裴某所有等内容。立遗嘱人裴某,时间为2012年12月5日。
但裴某称,裴某老人虽称她为外甥女,但早在1987年,她就已过继给裴某收养,双方实为母女关系,有收养公证书为证。
裴某说,养母并没给她说过有遗嘱。8月18日,她向西安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9月9日,该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显示:裴某的遗产包括蔡家巷一套百余平方米的房屋和19万余元存款;“继承人称被继承人裴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裴某无生育子女,收养了一个子女裴××(即裴某)”等。“故被继承人裴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子女裴××继承。”拿到公证书的第二天,裴某持公证书到银行办理了取款业务。
交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认为,裴某到银行办理补卡、销卡及取款等业务,依据是9月9日的公证书,裴某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故银行方面为裴某支取19万余元等银行业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规章制度。
>>案件焦点
遗嘱真实性是关键将进行笔迹鉴定
在质证阶段,原告方对继承公证书提出异议,认为公证书载明的是“继承人称被继承人裴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并不是没有遗嘱,只是遗嘱真实性问题,因此对公证书不予认可。”原告同时对两份公证书上裴某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提出质疑。同样,裴某也不承认遗嘱的真实性,认为养母为人谨慎,即使没有对遗嘱进行公证,也至少会找人见证。同时对原告方所说的捐给希望工程的目的表示怀疑。
审判长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时,也向原告提问是否已联系捐款接收单位,闫某某说,在裴某去世以后,自己老伴也病了,还没有精力进行过实质联系……
法庭认为,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遗嘱的真实性。对此,裴某和闫某某均表示愿意进行笔迹鉴定。近两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并要求裴某和闫某某到裴某生前所在单位提取双方都认可的裴某笔迹,对笔迹鉴定后再行审理。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诗友要捐诗人遗产诗人养女不同意 遗嘱将笔迹鉴定”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jztg/7802.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