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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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张某的表示是否有效,关键看他作出表示的时间是否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并且是明确、非默示的意思表示。
1,放弃继承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即使不主动参加遗产分割,也不能视为放弃继承。
2,放弃继承只能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在继承未开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为放弃继承的有效表示。在遗产分割后也谈不上放弃继承了。
3,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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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XXX,女, X年 X月 X 日出生,现在 XXXX。身份证号码XXXX:
声明人系被继承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的子女。被继承人XXX死亡后,遗留房屋一套(XXXXX)。被继承人XXX生前立下遗嘱表示该房屋由XXX(身份证号码:XXX)继承,现声明人愿意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绝不反悔,特立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为证。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谁有权确认丧失继承权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以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由此规定可知,我国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确认公民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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