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不能成为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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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化名)去世前给恋人马艳艳(化名)留下了一份手写遗嘱,其中写明要将房产留给对方。张东去世后,马艳艳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根据相关规定,遗嘱没办公证,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人已经去世,公证还怎么办?”无奈之下,马艳艳只好将南京江宁区住建局告上了法庭。一审判马艳艳胜诉。近日,该案成为了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例回放
恋人去世后留下“自书遗嘱”
今年55岁的马艳艳曾经有过一段婚姻,离婚后她独自带着女儿生活。2010年,经人介绍,她认识了张东并开始交往。2011年5月,两人已经打算步入婚姻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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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天有不测风云,张东突然被查出患上癌症,仅仅一个多月后,就去世了。在收拾张东的遗物时,马艳艳无意中发现了一封遗书,遗书中张东称将房产无条件赠给马艳艳,并有张东的签名。
处理完张东的身后事,马艳艳拿着遗嘱以及相关手续,到江宁区住建局要求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令她没想到的是,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根据《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这个遗嘱没公证过,房产过户没法办。”
通过咨询马艳艳了解到,由于张东已经去世,要办理公证,必须找到张东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且他们都对这份遗嘱没有异议。可是张东跟他的亲属已多年没来往,马艳艳也不知道到哪里找。无奈之下,马艳艳一纸诉状将江宁区住建局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院为自己讨个说法。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为张东的遗嘱作了鉴定,证实确实是本人亲笔所书。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江宁区住建局为马艳艳办理过户手续。对于这一结果,江宁区住建局提出上诉,不过后来撤诉了,并为马艳艳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遗嘱公证不能成为强制性要求
近日,该案成为了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并指出《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其中有关遗嘱公证的规定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也就是说,市民凭借遗嘱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所谓的“公证”手续既不能成为强制性要求,也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南京市公证处相关人士说,这起案件在公证界业内的反响很大,对这个判决结果,他感到遗憾:“表面上看,公证好像是多余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遗嘱行为都或多或少会有潜在纠纷,从法院的民事案件中看,涉及遗嘱类的纠纷从来就没有少过。而给遗嘱作过公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纠纷的发生。”他指出,此案本身还有一定的“特殊性”,原因是这份遗嘱并没有引发其他继承人的异议,如果遗嘱有其他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话,那么这个判决结果就很难说效果好了。
那么判决对房产登记部门会有影响吗?公证处这位人士私下说,房产登记部门将对这个判决“感到头疼”,原因是一些遗嘱继承不需要公证也能去办理,这样一来就严重加剧了房产登记部门的风险,万一发生差错,房产登记部门将面临赔偿责任。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相关人士昨天表示,确实已经了解到这个案件,该中心为此也采取了一些对策,但对于具体情况还不便透露。
法律仍需协调完善
“司法部、住建部要求遗嘱必须办理公证,是有道理的。”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任丹丽认为,遗嘱继承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处置行为,表面上看公民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但房产牵扯的东西比较复杂,比如说房产证上写着一个人的名字,但实际上对这套房产拥有权利的人还不止一个。因此当公民在办理遗嘱继承权的公证时,公证处会把房产涉及的相关利害关系人都找齐,到现场确认,这会大大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任丹丽认为,这起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是,当出现不同法律之间可能有“冲突”的情况时,需要立法者协调,法律本身以及法律适用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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