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协议作废已付扶养费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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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扶养老人 事后“知难而退”———
怀柔区的赵老太今年80岁,无儿无女。2007年9月,她与侄女李某签订了一份 “遗赠协议”,约定李某负责照顾赵老太今后的生活并为其养老送终,赵老太死后将其拆迁补偿所得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赠与李某个人。
协议签订后,一开始李某还能履行,每月拿粮食和菜不定期地去看望赵老太。但今年3月,赵老太在下床时不小心摔伤,需要卧床。李某就不愿意伺候了。
赵老太要求解除 “遗赠协议”。李某说:“解除可以,可是我给她花的生活费、医药费得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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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怀柔区琉璃庙镇司法所:赵老太不需要返还李某在履行协议期间支付的费用。
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由于李某无正当理由终止扶养义务的履行而致协议解除,对她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不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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