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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与获得遗产补偿权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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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有依法获得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叫继承权。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抚养(包括赡养、抚养、下同)较多的。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非法定继承人,因抚养被继承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被继承人死亡后,也有获得适当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通常被称为获得遗产补偿权。 继承权与获得遗产补偿权有本质不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发生困惑,法学理论也忽视了对两者关系的研究,出现了一些问题。

  某甲夫妇无子女,经过公证,收养一女。该女出嫁后,年迈的某甲夫妇主要由两个侄子赡养。前年,某甲夫妇相继去世,有房屋等遗产,其养女经公证确认自己对养父母的全部遗产有继承权,两侄闻讯,向法院起诉,要求分享遗产,获得补偿权利,养女的继承权就不得涉及全部遗产,只能对部分遗产主张继承,因而对公证书的效力不予确认。公证机关则认为:按照继承法第九条的规定,该养女是被继承人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对全部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公证书完全合法,其效力不应被否定。 对该案的两种态度,基本上代表了司法界的两种观点。

  笔者以为,两种权利在该案都能成立,不应当承认一个权利,否认另一个权利。抚养人获得遗产补偿与继承人的继承虽有本质不同,不容混 ,但又相互共存,相互影响。 继承权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继承权取得的条件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血缘及婚姻法规定的抚养关系。继承权实现的时间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能行使继承权,获得财产(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前,继承人无权从被继承人那里获得财产。 获得遗产补偿的主体是继承人以外的抚养人,抚养人获得遗产补偿权的主要条件是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的非法定义务的抚养,主张获得遗产补偿也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但被继承人生存期间,抚养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已存在可以实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抚养人对被继承人无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但抚养人为了维护被继承人的利益进行较多的抚养义务,并因此付出了一定的费用和劳动,符合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抚养人是债权人,有权要求被抚养的被继承人给予以必要补偿,被继承人是债务人,有对因抚养自己受损失的抚养人进行必要补偿的义务。抚养人有权在被继承人生存期间获得补偿,也有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通过获得适当遗产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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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笔者认为,抚养人获得遗产补偿权不过是无因管理债务的延续,或者是无因管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特殊形式,与继承权有本质区别。 获得遗产补偿与继承权的联系在于两者都通过分享遗产得以实现。继承人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也有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因而,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的遗产中拿出一部分,用以清偿被继承人的无因管理的债务。抚养人即无因管理人通过获得这部分遗产实现了债权,亦即获得遗产补偿权。继承人的继承权没有受到任何妨碍,他(她)对全部遗产仍享有继承权,实得遗产数额却因清偿无因管理债务而减少。 上述案例中,公证机关确认某甲的养女对某甲夫妇的全部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是正确的,两侄也有权请求获得遗产补偿,人民法院可以将全部遗产中的一部分分给两侄,但不能因此否定公证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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