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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继承顺序不是剥夺配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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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明年,《继承法》就通过30年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教授认为,这部早在1985年颁布的法律,已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其中,遗嘱形式、继承范围、继承人顺序等《继承法》的几个重要方面都亟待修改。但目前,不少人对《继承法》的修改并不积极,《继承法》修改也没有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

  “将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妥”消息一出,即网友吐槽,因为“将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妥当与否,只是围绕继承法修订的一个小小举例,而且其核心观点是,“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比如子女)的时候,配偶跟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起继承;有第二顺位继承人(比如父母)的时候,配偶跟第二顺位继承人一起继承,份额逐渐增加”,并不是剥夺配偶的继承权。更何况,以婚姻作为改变命运之手段,用短期婚姻获取大额继承的现象近年来也屡有发生,据此从法律上改变继承顺序,也并非不是修法的细节之一。

  对于《继承法》修改并不积极者认为,现行的《继承法》够用了。而所谓够用,一是觉得大部分情况都能在法律中找到对应法条,二是觉得如今的继承纠纷案占民事案件的比重并不高。前者的偏颇在于:能找到对应法条就应该视为“够用”,但是对于法条的内涵是否丰富,法条与现实的对接是否严密并不在意,这样的观点,显然和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相悖;后者的偏颇在于,比重不大的继承案不值得花费很多精力来修法,比这更重要的领域、更为迫切立法问题还有很多,按照轻重缓急来说,区区《继承法》的修订,理应排在后面。而持此观点的人,显然没有看到,继承纠纷案之所以占比不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对粗疏浅陋的《继承法》缺少信心,宁可选择调解等方式,也不愿意走司法诉讼之路所导致的。这样的现实,显然应成为抓紧修订《继承法》的动力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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