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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出具转继承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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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谭成帅”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被继承人吴XX于2002年12月4日在上海死亡,死亡后其名下遗留财产上市公司股票和存款若干,被继承人的女儿于2003年6月25日死亡由于其生前离婚后未再婚在去世前未实际分割吴XX的财产因此原由......本文有70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被继承人吴XX于2002年12月4日在上海死亡,死亡后其名下遗留财产上市公司股票和存款若干,被继承人的女儿于2003年6月25日死亡由于其生前离婚后未再婚在去世前未实际分割吴XX的财产因此原由其继承的份额转由其女儿(外孙女)继承,因此,该案符合继承人条件的共有三人:被继承人的妻子、儿子及外孙女(16足岁,未满十八岁)。被继承人生前未留下遗嘱。现在被继承人的儿子表示全部放弃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妻子和外孙女向本处提出继承公证申请。

  如何出证出现了三种观点。

  1.遗产中的股票和部分存款由被继承人的妻子继承,另外一部分存款由被继承人的外孙女继承;

  2.所有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妻子和外孙女共同继承,然后由上述二位继承人再签订析产协议分别继承股票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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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由被继承人的妻子继承遗产中的股票和部分存款的本位继承公证和本由被继承人女儿继承的份额转由被继承人外孙女继承的转继承公证(被继承人的妻子对该部分表示放弃继承);

  上述不同观点应各有其成立理由。

  第一种出证方法为常规出证方法分二个公证编号出具,其中一份公证需由外孙女对其外祖母继承的份额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引发了未成年人能否作出放弃继承 权的争议。被继承人的外孙女的情况如下:她目前在某高职学校就读,据承办人观察她对继承遗产已有一定的分析理解能力,其名下另有一套不动产每月有几千元的 租金收入。其实该外孙女有权继承的份额仅仅是其母亲名下的一小部分,对其外祖母继承遗产部分的放弃不应认定为对其未成年人权利的一种侵害,事实上她也没有 权利继承本应由其外祖母继承的这一部分遗产,应看到这样出具公证书并没有对她的外孙女有何不利的情形,因此持肯定观点者认为对这种情形不能囚于因为未成年 人就不能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承诺的原因而不采用这一出证方法。

  第二种出证方法显然是回避了未成年人不能作出放弃继承的承诺。通过办理析产实际上的财产继承分配的结果仍然与第一种的出证方法相同。

  第三种出证方法的理由是将这一公证实际上分为本位继承和转继承二个部分,被继承人的外孙女继承的份额其实是除去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二分之一,然后将其中 转继承的部分分为三份,继承人中其他二人放弃继承因此转继承中的继承部分应该由被继承人的外孙女来继承。由于继承标的是股票和现金,而股票是有现金价值的 在继承人协议的情况下继承标的就可以分别继承。

  本承办人认为以上三种出证方法中第一和第二种出证方法是办证中经常使用的方法,唯独第三种方法是在公证实务中较少采用,我们探讨的是这样出证方法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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