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中的归扣标的物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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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归扣标的物,在国外存在两种立法例,一是凡被继承人生前给予继承人的赠与,均应当进行归扣,死者生前明确表示该赠与不归扣的除外。法国、意大利、瑞士均采用此种立法例。二是仅被继承人生前给予继承人的特种赠与需要归扣。所谓特种赠与,是指被继承人生前赠送给继承人的用于其结婚、教育、分家、立业等特定用途的财产。德国、日本采取该种立法例。郭明瑞和张玉敏所起草的继承法草案都采用了第二种立法例。笔者认为,对于赠与不应区分特种赠与和一般赠与。将归扣的标的物限于特种赠与,会加重归扣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的责任,有时要证明某一赠与是特种赠与是困难的,也会限制归扣制度的适用范围,影响归扣制度的适用效果。最为关键的是,将归扣的标的物限于特种赠与,与归扣制度的理论基础不相协调,难以解释为何特种赠与为应继份的预付,而其他赠与就不是应继份的预付。
归扣的理论基础在于生前赠与具有应继份预付的性质,但这是法律的拟制,如被继承人在赠与时做出了明确反对归扣的意思表示,则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对于该赠与不予归扣。依各国民法的规定,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应于赠与时为之。 但笔者认为,从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这一角度考虑,对被继承人做出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应进行限制,而且在赠与后为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也不会对受赠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故应规定被继承人在为赠与后也可以为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甚至可以在遗嘱中做出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那被继承人在做出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后,可否撤回该意思表示?笔者认为,由于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对于生效的行为是不能撤回的。至于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是否是要式行为,对此学界普遍认为,不论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都可以。如报酬性赠与,则推定免除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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