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怎么认定?医疗过错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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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怎么认定?
㈠诊断的过错
1、问诊的过错
医疗上对病史询问有严格的规定,包括病因及诱因、主要症状及出现的时间,伴随症状、相关的阴性症状、体征、以前的诊治经过、病情的发展过程及有鉴别意义的其他阴性症状、过敏史、个人史、家族史、月经婚育史等。如果没有按医学教材《诊断学》全面、仔细问诊,遗漏重要病历、症状,就是违反问诊义务,可认定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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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的过错
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检查的过错分为实施检查的过错和未实施检查的过错。
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二是应实施检查但选择错误或检查不充分而迟于准确诊断;三是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操作错误而致患者器官受损;四是研究检查结果有错误。
未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医师未依当时的医疗水准实施相当的检查;二是怠于适切相当之检查。
⑴体格检查的过错
是否按照《病历编写手册》、医学教材《诊断学》的要求,全面查体及有针对性地进行专科查体。
⑵辅助检查的过错
是否根据病史、体格检查结果得到的初步判断来给予针对性的检查。对价格昂贵的检查、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检查是否取得了患者的同意。
⑶鉴别诊断的过错
临床上的病情表现常常不像教科书所描述的那样典型,同时许多疾病有相同或相近的临床表现,因此要做出一个明确的诊断,必须将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予以排除,即鉴别诊断。如果对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没有做充分的鉴别诊断,出现误诊,可以认定为有过错。
㈡治疗的过错
1、治疗方法选择的过错
每种疾病常常具有多种治疗方法及治疗方案,医生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医生应尽可能选择最适合该患者的治疗方法及方案。一般而言医生掌握治疗的主动权,治疗方案应以医生的意见为主。但对于一种疾病存在药物治疗、手术治疗、放疗、化疗等多种治疗方法,存在不同的药物、不同的手术、放疗、化疗等治疗方案时,应对各种治疗方法、治疗方案的适应症、优缺点进行告知,说明医生选择某种治疗方法的理由,但是否治疗及治疗方案选择的决定权应属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手术或者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费用昂贵的、实验性的治疗应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2、治疗时机选择的过错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时治疗,治疗措施是否及时实施,
3、用药的过错
⑴违背用药原则或禁忌证;
⑵用药剂量过大,时间过长,使患者发生药物毒性反应、中毒死亡或发生其他中毒后遗症;
⑶药量不足,不能达到医疗效果;
⑷用错药物;
④遗漏药物过敏史而使用患者过敏的药物;药物过敏抢救不当。
4、手术的过错
⑴术前判断的过错
手术进行与否、手术方案的选择、手术时期的判断不当。
⑵手术进行中的过错
①手术部位选择错误;
②手术操作不当,损伤或误切组织、器官;
③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扩大手术范围;
④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
⑶术后管理的过错
①术后观察不认真,未发现病情变化,或发现病情变化,未做及时处理。
②对术后早期并发症认识失误,延误抢救时机。
5、麻醉的过错
⑴麻醉时机、方法、药物选择不当;
⑵麻醉及手术操作不当:
①插管误入食道或一侧支气管;
②硬膜外管置入蛛网膜下腔未发现;
③大量局麻醉注入血管;
④浅麻醉下眼心反射、胆心反射等;
⑤空气栓塞,骨科手术中的脂肪栓塞,肺栓塞。
⑶麻醉管理不当:
①麻醉药、肌松药用后通气不足,气管导管扭折,分泌物堵塞或接头脱落,舌后坠,呕吐物未及时管理;
⑵椎管内麻醉平面过高或辅助用药导致呼吸抑制未及时处理;
③大出血病人未及时补充血容量,或心功障碍病人输液过多、过快致心衰、肺水肿;
④术后拔管过早或肌松药未完全消失、再箭毒化致呼吸抑制、通气不足;
⑤并存疾病未发现致处理失误;
⑥缺O2、CO2蓄积引起神经反射致呼吸循环紊乱;
⑦全麻因改变体位致循环功能紊乱或气管插管脱出。
6、血的过错
①由于验血送血等环节疏忽,给患者输入了血型不合的血。
②输入有污染的血。
③输入有传染病源的血液。
7、放射线治疗的过错
放射线治疗适应性选择错误、治疗部位错误、放射线剂量过大造成灼伤等。
(3)病情观察的过错
对病情的变化是否仔细全面观察了解;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断;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
(4)护理的过错
用错药、盲目执行错误医嘱、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不仔细观察病情。
(5)医务人员的故意
民事责任注重对受害人的补偿,因此民法中对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十分注重。立法和学理上经常以过失举轻以明重,因过失即可负责的情况下故意更应承担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过错不仅是指过失,也包括故意。医务人员因个人目的而故意加害患者,如果利用了其医务人员的身份、或者利用进行医疗行为之便等,这些外在特征都可以表明该行为是职务行为。在医务人员的职务行为故意造成侵害的情况下,患者仍然可以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常见的医疗故意有:
①医院私自生产、配制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批准的药物,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②故意购买不合格或废旧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③因患者无钱医院不予收治抢救,造成急症患者死亡、残废等严重后果的;
④利用医疗技术和自己从事医疗行为的便利对与自己曾有纠纷、不满的患者进行报复,故意侵害患者身体的;
⑤为经济利益采取本不应进行的医疗行为,而该医疗行为不可避免地会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
⑥明知不立即采取措施会造成严重后果,仍不采取措施放任结果发生的。
医疗过错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过错责任的划分标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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