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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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
一级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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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一级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甲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乙等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丙等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丁等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戊等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律图作者提醒您,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后要按照相应程序处理。首先认定是不是医疗事故,然后进行鉴定等级,最后才能请求赔偿。
医疗事故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经过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进行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原则上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对于赔偿项目及数额,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也可以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若调解、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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