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有哪几种分类?医患纠纷的处理条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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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有哪几种分类?
1、误解性医疗纠纷
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政党后果,而发生的纠纷,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过失。
2、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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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是由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护理时出现不良后果而与医方为其产生的原因、性质、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产生的分歧或争议。
3、因输血导致异常反应与感染纠纷
患者在输血治疗过程中,因对输血血液的血型、品质的检查存在的缺陷,或对患者输血后出现的反应和症状未给予及时的观察与处理,导致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并发症的产生的医疗纠纷。
4、医用产品质量缺陷损害纠纷
因使用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致使求医人员健康受损产生的纠纷。
5、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损害纠纷
因预防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过失,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非必要的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6、医院内感染纠纷
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院环境和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细菌、病毒等生物性感染。包括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两类。前者指来自患者机体内部,因长期受肿瘤等疾病影响使患者自身抵抗力下降引起的;后者由于非患者病体原因引起的。
7、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
另外,医疗纠纷还包括因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如先知、保密义务引起的其他纠纷。
医患纠纷的处理条例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如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1、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误疹误治。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一些医疗单位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放弃了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引起医疗纠纷。新闻曾报道过有的医务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在手术中将异物纱布、手术工具等滞留在患者体内,以致造成医疗事故。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就有这样的例子,何某因宫外早孕,医院未采取保守治疗,草率进行手术,却将何某的卵巢切除,造成何某巨大的身心损害。
2、医疗单位的医疗技术不过关,器械设备配置亦达不到正常的诊治标准配备要求。医院是一个极具风险的行业,由于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设施不能满足诊疗的需要,有时亦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有些医护人员缺乏正常的作为一名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的医疗水平和经验,在诊治过程中,患者不能得到正常的诊断治疗,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例如,我们在审理杨某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杨某因手术需要输血,医院血库却无血可输,家属、甚至武警战士要求输血,院方不许可,固执要求等待永州中心血站送血,最后血来了,人没了。
3、患者不遵从医嘱,不积极正当配合,导致出现了不良后果而产生纠纷。在医疗机构诊治方案正确的基础上,有的患者不按照医生要求,擅自行为,形成不良后果,又以医院有责任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例如,我们曾处理过一起因固骨钢板断裂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医疗机构诊治方案正确,所用钢板亦为医用质量合格产品,但患者不遵医嘱,擅自离床行动,导致钢板断裂,双方产生纠纷。
4、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知情权而产生纠纷。医疗手术的合法性应建立在患者同意的基础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就有告知义务。因此,法律要求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前必须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医疗机构一旦违反此法定强制告知义务,其行为就不能免责。
5、医院对病历管理不规范。在病历管理上,由于一些医院未尊重患者对病历的知情权,拒绝患者查阅、复制病历档案,容易引起患者猜疑。甚至,在纠纷发生后一些医疗机构存在篡改病历的现象,导致矛盾激化。例如,林某因病治疗期间,医院住院病历均为事后补写,特别是主治医生的签字经鉴定时间与治疗时间相差数月。另外一起案件中,没有执业证的医务人员也在从事诊疗活动后,由有资质的医生补签。发生纠纷后,造成医患双方极度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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