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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体轻伤标准第三章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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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司法鉴定人体轻伤标准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1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缺失半个指节;

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2节趾骨骨折;

缺失1个趾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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