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 举证责任】多方呼吁废除“医疗事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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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举证责任】多方呼吁废除“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曾经“叫好的创新”成为“烫手的山芋”
2002年4月1日,一个全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颁布实施了。这项新规的最大创新就在于对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从其出发点来讲应该说是很好的。它为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弱势群体患者的利益等方面看似做了一件好事,或者说是找到了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突破口。从形式上看,这一规定对弱势群体患方是十分有利的,其实则不然。”因为这一规定的要求,普遍出现的情况是,医方在医疗行为中为了保护自己,避免在医患纠纷中输官司,因此,在行医过程中大量收集客观证据和规避风险,结果造成广大患者利益受损,并带来了诸多问题。
B 大检查大处方看病贵 医院自我保护下的弊端
自从2002年4月1日这一规定颁布实施后,各医疗机构为了保证在上法庭时主动提供证据,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这里面既有医方开大处方、大检查等过度医疗行为存在,更大程度上是医方为了保护自己在医疗纠纷中不输官司,而留下客观证据,这大大增加了患者的诊断检查费用。在治疗过程中,有些药物和治疗方法既价廉又有效,但是这些药物和治疗方法比起一些贵重药品和新技术的确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如显效慢,周期长以及存在一定的副作用。为了保险,为了不输掉官司,医方在治疗患者中肯定是选择后者,这又造成医疗费用的上涨。
C 医学界的“瓶颈” 风险医疗技术难开展
举证责任倒置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王正荣用“阻碍医学的发展,不利于有风险的医疗技术开展,最终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这句话作出了概括和说明。
医疗行业是一种高风险、高技术和高难度的行业。在疾病诊治过程中,采用的方法有不同,许多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创新。特别是有些疾病存在着特殊的变化,按照常规的诊治或者书本上的规范这些疾病是难以被治愈的,这就需要冒风险和创新,探索新的治愈办法和技术。但是,按照举证倒置这一规定,医方不愿意冒风险去开展创新的治疗方法和技术,有些病情严重的患者通过创新治疗技术和方法可能还有一线生还的希望,因该规定出台而丧失机会。因为创新的治疗一旦失败,医方被推上被告席,将百分之百输掉官司。因此,该规定的出台极不利于医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既阻碍了医疗技术的发展,又造成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影响。
D 法制上的“违背”规定出台不符立法要求
立法的基本要求是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的医疗事故举证倒置的规定显然违反立法的基本要求。1987年全国人大通过并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显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下位规定,不应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一上位法。作为国家的司法机构有法不依,带头突破立法规定,没有为政府其他部门带好头,这将为其他部门带来不良的影响。
E 建议提出 废除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真正保护广大患者的利益,经过深入的调研,特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废除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通过深入细致的调研和广泛征求医患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建立一套既尊重上法又真正保护患者利益的司法条例或办法。
名词解释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指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要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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